傳銷,只處罰組織領導者。根據犯罪數額、情節、后果確定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回:
第二百二十四條答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罪一般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并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
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未做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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