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興市盜竊案標準是3000元,16年盜竊土狗價值1400元,開庭會怎么
浙江省嘉興市盜竊案標準是3000元,16年盜竊土狗價值1400元,開庭會怎么判,屬于累犯浙江省嘉興市盜竊案標準是3000元,2016年盜竊土狗價值1400元,不構成盜竊罪,法院不會判刑的。
浙江省盜竊罪數額舊標準
浙江省盜竊罪數額舊標準浙江省盜竊罪數額標準(2012年以前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十萬元為起點。
嘉興盜竊罪多少可以立案
嘉興盜竊罪多少可以立案浙江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最低要1500元,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不以數額計算。
浙江省對于盜竊罪如何量刑求解答
一、對犯罪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如何確定的問題。審判實踐中,對犯盜竊罪的未成年人在什么情況下從輕處罰、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規定了三個量刑幅度,第一個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個幅度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第三個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對未成年人盜竊案件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從輕與減輕。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未成年人盜竊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盜竊犯罪應判處的刑罰臨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兩個量刑幅度下限的案件,在具體量刑時不要先考慮從輕還是減輕,而是先考慮從輕處罰的幅度,當從輕處罰的結果仍在法定刑之內時就是從輕處罰,當從輕處罰的幅度跨越法定最低刑時,就成為減輕處罰。這樣,從輕或減輕處罰實際上是由從輕的幅度來確定的,從而避免了法定刑跨度對量刑帶來的影響,也可防止因審判人員機械操作而帶來的對未成年人盜竊犯罪從輕不夠的現象。另一種情況是,對未成年人盜竊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盜竊犯罪應判處的刑罰不臨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兩個幅度的下限的案件,則應全面衡量案件事實,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盜竊數額、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原因和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結果、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一貫表現、再犯可能性等等,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
二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只需考慮從輕處罰,而無需考慮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該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是沒有問題的,但卻不能減輕處罰。因為,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但在該法定刑以下已經無法判處刑罰,只有免予刑事處分,而免予刑事處分的對象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因此,對盜竊數額較大的未成年被告人,如不屬于免予刑事處分的對象,只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法定刑范圍內“從輕處罰”,而不存在“減輕處罰”問題。
二、對選擇性法定從寬情節的處理問題。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寬情節有些是選擇性的,如未遂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且罪行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些從寬情節都需要審判人員在量刑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在未成年人盜竊案件的量刑中,遇有刑法對某一量刑情節同時規定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時,如該案件系盜竊數額巨大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一般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盜竊財物的數額、社會危害性大小等案件的具體情況,先行確定該量刑情節究竟屬于從輕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還是免除處罰情節等,然后再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對未成年被告人如何處罰。
三、對從輕、從重情節的處理問題。在未成年人盜竊案件中,遇有從輕處罰情節時,如系盜竊數額巨大的,一般可適用減輕處罰;如系盜竊數額較大的,應當增大從輕處罰的幅度,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遇有從重處罰情節時,如共同盜竊中的主犯、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過,而基本上沒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量刑可較其他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未成年人盜竊案件適當重一些,一般只宜從輕處罰(不宜減輕處罰)。
四、對從寬處罰情節同時并存的處理問題。在對未成年人盜竊案件進行量刑時,遇有同時并存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時,一般可采用吸收遞減原則,即用較輕的情節幅度吸收較重的情節幅度,在具體適用刑罰時作相應遞減,讓免除處罰的情節吸收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減輕處罰的情節吸收從輕處罰的情節,然后增大減輕的幅度。
2016浙江嘉興盜竊罪多次是怎樣認定
2016浙江嘉興盜竊罪多次是怎樣認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即為多次盜竊。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多次盜竊的,無論盜竊數額多少,即構成盜竊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8號第三條規定,多次盜竊,是指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8號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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