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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2-30 23:33:57

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

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 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四) 誠實信用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版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權判斷準則。包括一) 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二)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三) 自愿原則(四) 公平原則(五) 等價有償原則(六)誠實信用原則(七) 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原則(八) 社會公益原則
權利神圣原則
身份平等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有哪些?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
  (1)立法準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準則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民事立法必須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進行,沒有一定的原則指導,民事立法就難以準確體現立法的宗旨,也難以達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立法的過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如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的確立,就對我國的民事立法起著指導作用。這種作用無論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還是在制定民事單行法或民事特別法上都有所體現。具體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則確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應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具體的民法規范也要受其約束而不能與其相抵觸。
  (2)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
  民法的行為準則功能和審判準則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中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民法基本原則雖然具有非規范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但它卻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對整個民事法律制度有著統帥作用。在我國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著諸多缺陷的情況下,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就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首先,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如果遇到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就可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實施自己的行為,而且可以合理地預期只要自己的行為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其次,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尋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來適用,而且又不能以法無規定不處理時,則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對案件作出適當的處理。甚至有學者認為,在現行法對某一現象已有規定但該規定違背民法基本原則,其適用會導致顯失公正時,法院可以不適用該具體規定而直接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不過,在這種情形下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參見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頁。
  (3)彌補民事法律規范缺陷的功能
  彌補民事法律規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彌補其缺陷的作用。事實上,民法基本原則在立法上的確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產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上的局限,立法時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出現的社會現象,同時由于受法律本身穩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現行民事法律規范往往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規范甚至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體就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民事活動,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有關案件。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則實質上就是原則性民法規范,是具體民法規范的補充。

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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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準則,是制訂、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本質要求,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
  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三方面的主要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則是立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法具體規范的依據,它確定了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確定了民事法律規范統一的價值取向,從而避免民法具體規范之間的矛盾,實現民法內部體系的和諧,保證民法調整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民法基本原則是行為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各項具體規定之間是一般與個別的關系,基本原則抽象,具體規定則具體確切。所以,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首先應當以民法的具體規定為其行為準則。但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具體規定的來源和根據,因此,民事主體在遵守具體規定時,同時也在遵守基本原則。而當具體規范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時,民事主體的活動應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行為準則。

  (三)民法基本原則是司法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事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它不僅是法官解釋民法具體規范的依據,而且是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尤其是在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這就表明,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授權法官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現了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系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自愿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奉行“行為立法”的原則(即以主體的行為為制定法律規范的出發點),而不能采用“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為制定法律規范的出發點),亦即一切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業),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其行為均應遵循同樣的準則,其權利在法律上應得到同樣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創設其權利義務,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即合同自由原則,其賦予合同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對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現,它反映和保護了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是對民事關系(尤其是合同關系)一般法律準則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一原則,有利于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有利于彌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稱“公序良俗”)的規定,則是對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預,也排除了不當行使的國家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質。

  (三)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分別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定。

  對于“誠實信用”一詞,不能僅從其字義去理解,認為它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詐、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法律用語,是根據德文翻譯的。作為外來語,誠實信用本身的含義是以維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為內容的規則。因此,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維持民事主體雙方利益的平衡,維持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民事主體的一般行為標準。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必須“善意”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民事活動中應尊重他人利益,不得進行欺詐、脅迫,不得惡意地損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害,以誠實的態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民法上的“善意”與“無過錯”不同。一般情況下,“過錯”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但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時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以當事人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為前提。而“惡意”則與當事人是否實施違法行為無必然聯系,其指的是其實施民事行為的動機不正當以及對于影響其民事行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應當知情(例如,明知是贓物仍然予以購買)。因此,善意是指行為人行為動機正當以及對于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損之事實不知情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指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不得損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當利益,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依法被限制、剝奪或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原則,主要用于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和失衡,其適用范圍主要是對于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不當行使的必要矯正,是對所謂“私權絕對性”的一種必要限制。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 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四) 誠實信用原則
把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禁止權利濫用等列出來再胡扯幾句.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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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愿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于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1 意思自治
即:自己決定,自己責任。

2 公序良俗
是對意思自治的矯正。
包括保障公共秩序、維護善良風俗的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誠信原則。
一平等
二自愿
三公平
四誠信
五禁止權利濫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專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屬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擴展資料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 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民法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于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于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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