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具體是如何界定? 1明確知道就是這個人干的,但是抓不到,到21
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nn具體是如何界定?n1明確知道就是這個人干的,但是抓不到,到21年之后,是否就可以張膽出來面對公眾?n2不知道到底是誰干的,但21年之后自己承認,會被抓嗎?如果被抓那法律是兒戲嗎?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版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權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有永遠的追效期。
關于刑法追訴時效
有一道選擇題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是5年”這個選項錯在哪? 法條原文僅有這點不同就是“不滿5年”而非“5年以下” 這個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嗎?您好: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版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權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而第一個不滿5年,是指5年以下但不包括5年,因為如果是5年的,屬于第二項,就是五年以上不滿十年。
那么選項錯誤就顯而易見了,該題說最高為5年以下,但不是說不滿5年,所以假如是剛好五年,那么追溯時效應為10年。這個懂了吧。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樓上解釋的挺對的,九十九條說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專即一定是屬大于等于5年,小于等于五年。而不滿5年要求的是小于5年。所以如果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上是可以判5年的。這個法定最高刑屬于“五年以上”不到10年,追訴時效應該是10年。
根據99條的解釋。。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數,在五年這個微妙的時刻。。五年以下實際上是屬于五年以上的。這個是立法技術太次產生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第87條、第88條和第89條的規定,法定刑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為5年;法定最高行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仍必須追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5年不包括5年,而5年以下包括5年。
如何理解我國刑事追訴時效中的幾個問題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屬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的追訴時效
若因為一個犯罪意圖同時犯了兩個罪 一個可判4年 一個可判6年rn那追訴時效是按兩個一塊來算 選最多的 兩個追訴時效都是10年呢還是 分別算 第一個5年 第二個10年看來來你有點刑法基礎,我以自為又是法盲問的呢。
首先一個犯罪意圖是什么意思?一個犯罪行為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想象競合犯。按擇一重罪處理。所以追訴時效是10年。
如果成立數罪的話,第一個訴訟時效5年,第二個訴訟時效10年。也就是說,過去5年后,只追究第二個罪的刑事責任,過去十年后,兩個罪都不追究。
追訴時效是按照該類罪名的最高刑期來算的,最高不超過20年
比如他們犯的罪最高可專以判20年,而他們適應屬應該判4年和6年,那么他們的追訴期就應該是20年,這個追訴期是按刑法中規定的刑罰時間來判斷,與他們的實際量刑多少年無關.
有以下四種類型,最高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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