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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必須在開庭前五日提交證據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23 00:30:44

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如若法院傳喚證人出庭,則一般其必須出庭。  

《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了強制性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并傳喚的,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證可能面臨訓誡或短期拘留等后果。  

擴展資料:  

論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我國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又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對此,許多人認為,鑒于刑訴法第四十七條是對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則性規定,故應適用于絕大多數情況;而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則應當是受法律規定限制的極少數例外情況。而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不出庭作證的問題沒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而得到明顯改善,自然也沒有如預期的那樣,通過證人出庭使抗辯性明顯增強;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仍很普遍,法庭多以宣讀證言筆錄代替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案件的關鍵證人出庭的比例也普遍較低。  

事實上,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已經成為普遍適用的一般原則,而刑訴法第四十七條的適用反而成為極少數的例外。我國審判實踐顯示的這種情況,與立法的期待和公開、公正的司法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問題困擾著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論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在刑事訴訟中, 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但是公訴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 對于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等案件,司法機關應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黑社 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 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不一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才會讓證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必須出庭,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但對于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訓誡、拘留處罰或者強制其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表明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表明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

1、要帶身份證復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響案件審理事大。

2、一定要實事求是。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這樣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證言要說明的問題,要圍繞這個問題說。不能說成流水賬。要明白辦案人員的提問目的,千萬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如果證人心理素質較差,可能會影響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員、法官開場白都要說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等,這是程序性的話,不必介意。而有的證人恐怕自己說錯,反而越說越亂。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刑事案件開庭沒請律師,法院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案件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必須通知監護人到庭,成年被告人案件不通知家屬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擴展資料:  

家屬知道法院開庭判刑的方式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2、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的,到時候關注一下就行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法官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如果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二、如果不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則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家屬,在實踐中,法院一般也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到庭參加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未成年人的法院沒有通知的義務,有聘請律師的家屬可以及時獲知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未成年人的法院沒有通知的義務,有聘請律師的家屬可以及時獲知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你好
刑訴法沒有規定應當通知家屬開庭時間,最高法院關于實施刑訴法的解釋規定可以向被告人家屬送達判決書,這與是否請律師沒有關系。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嗎

可以,但是前提是其家屬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將起訴書給辯護人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資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事實上,起訴書僅指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它是特定的,無需進一步使用“公訴案件”、“刑事”等定語進一步限定,它的范圍已經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言自明。起訴書三個字就足已特定化,無需加定語,就是表示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審判之前,法官可以傳喚檢察官,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相關的問題,如逃避,出庭的證人名單,以及排除非法證據,了解情況,并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審判日期后,應當將審判時間和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傳票。并且通知應在審判前三天內送達。在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案件,被告的姓名,審判的時間和地點應在審判的第三天之前公布。

上述活動應記錄在成績單中,由法官和書記員簽字。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審判之前,法官可以傳喚檢察官,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相關的問題,如逃避,出庭的證人名單,以及排除非法證據,了解情況,并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審判日期后,應當將審判時間和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傳票。并且通知應在審判前三天內送達。在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案件,被告的姓名,審判的時間和地點應在審判的第三天之前公布。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終身監禁和定期監禁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刑事送入監獄處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刑罰之前,如果剩余刑期少于三個月,拘留中心將執行該刑罰。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參考資料:最高檢-刑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0條,均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可見無論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使用的是起訴狀。對于刑事自訴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事實上,起訴書僅指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它是特定的,無需進一步使用“公訴案件”、“刑事”等定語進一步限定,它的范圍已經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言自明。起訴書三個字就足已特定化,無需加定語,就是表示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起訴書作為法院的案子資料,被告人家屬是無權要求看的,但如果委托律師后,律師就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收到判決書,而家屬無權收到判決書。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參考資料:最高檢-刑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資料:

人民日報:刑事訴訟應堅持庭審中心原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并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這對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堅持以庭審為中心,既是遵循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錯案的有力舉措。

在刑事訴訟中,庭審是指審判人員通過開庭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全面聽取意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受到刑事懲罰的訴訟活動。

審判是刑事訴訟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為公開透明的程序,而庭審又是刑事審判的中心環節。因此,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這就是庭審中心原則。

庭審中心原則要求以庭審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并據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環節,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推進庭審中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樹立庭審中心司法理念。司法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應樹立庭審中心理念,充分認識到推進庭審中心是依法治國在刑事審判領域的集中體現。

法庭審理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階段,也是被告人人權保障、訴訟權利行使的主要場合。堅持庭審中心,就是堅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用嚴格執行庭審程序來確保司法機關查明、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真相,確保案件的裁判結果符合法律,經得起時間檢驗。

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刑事庭審證據調查應以直接言詞原則為基本活動準則,而證人出庭作證則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和基礎。

直接原則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聽取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和控辯雙方辯論,進而形成內心確信。言詞原則要求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以言詞的方式在法庭上質證、辯論、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法官根據庭審展示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和據以定罪量刑的情節,從而在庭審中形成裁判結果。

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制約作用。非法證據排除是發揮庭審程序制約作用、推進庭審中心的重要環節。應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庭審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應以法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唯一依據,對控方無法舉證合法性的證據應堅決排除,以審慎公正的法庭審理倒逼行政司法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進行依法、規范、有效的證據收集活動,從而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權利。推進庭審中心依賴于辯護制度的有效實現。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被告人搜集證據等行為只能通過辯護律師來實現。

如果給予辯護人的權利過少、要求過嚴,辯方就很難獲得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難以在庭審中形成交鋒,庭審功能就無法實現。因此,應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為辯護人創造條件,使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高質證的質量。

構建相對獨立的庭審量刑程序。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并構建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量刑情節、種類、幅度、刑罰執行方式、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論、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實現庭審中心的重要步驟。

新刑事訴訟法將獨立量刑程序納入庭審,進一步公開、明確量刑程序和步驟,能夠有效規范法官量刑裁量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刑事訴訟應堅持庭審中心原則

結合刑事案件談談律師在審理過程中如何進行辯護

  一、要善于準確歸納并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律師憑什么為被告辯護?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
  對于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
  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后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并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主犯,(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于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于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贊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于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么可讓律師說的了。我則不以為然,我認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節。下面,我簡單羅列一下辯護中常作辯題的酌定情節,并借助法院已公開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判決的先例,加以說明。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于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于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于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于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于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于預謀性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相對于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洪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同慶和楊洪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同慶之子陳勵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慣犯的偶犯,相對于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衢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并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林春華、姜連生、張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時又認定姜連生的犯罪作用較林春華為次,張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連生稍次,結果判處林春華死刑、姜連生死緩、張瑞泉無期徒刑。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量刑不同、從犯之間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于《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不可忽視。
  三、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并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先談敢辯。所謂敢辯,就是敢于講出或寫出辯護律師與眾不同并與控方分歧很大的獨立見解。把死罪辯成無罪,把重罪辯成輕罪,把同行公認為沒有辦法辯的案件辯得頭頭是道,這都是敢辯的表現。記得1998年11月,我擔任羅榮的辯護人出庭辯護,廣州日報和羊城晚報均載文說羅榮是“貪污大鱷”——廣州市最大的貪污犯。起訴書指控羅榮利用其擔任鴻聯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之便,將鴻聯公司2000多萬元財產無償移交給其任董事長的國奧公司,而國奧公司是三人開辦、羅榮獨占全部股權的私人公司,羅榮的行為構成了貪污罪。我作為辯護人則在法庭上舉出26份書證說明,羅榮任董事長的國奧公司由省府一辦設立、資產和利潤屬于省府一辦所有,進而指出羅榮將鴻聯公司2000多萬元財產移交給國奧公司,屬企業法人之間的財產轉移,即便有何不妥,也不等于是羅榮私吞了,羅榮不構成貪污罪。截止1999年12月,該案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再談談善辯問題。常看到審判長在法庭上這樣打斷或制止律師的發言:“請辯護人注意不要重復”或“請辯護人注意表達方式”等等,個別的出現過法官、公訴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論是否恰當而發生爭執的現象。
  有人問我,參與張子強團伙案辯護最難的是什么?我回答:是講司法管轄權問題。一方面,眾所周知,張子強團伙案尚未開庭公審,香港傳媒就對“司法管轄權”問題進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請了一流的律師,被告的親屬也明白這個道理,我們如果對“司法管轄權”問題一聲不吭,就無法向被告及其親屬乃至旁聽的人有個交代;另一方面,該案是通天大案,中央和省市領導都關注,如果將“司法管轄權”說多了或說的方式不當,上級有關部門無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內地法院無管轄權還可能薄了審判人員的面子,造成審辯對立于辯不利。這就有個如何把握分寸講“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當時就采取了兩手策略,一是就司法管轄權問題先后給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報告,建議將案件移送香港處理;二是在法庭辯論中,用少量篇幅簡明扼要地指出該案“犯罪后果地”在香港,該團伙中葉繼歡等人在香港僅判輕刑,建議法院從內地與香港定罪量刑輕重有別的角度考慮,要么將全部案犯移交香港處理,要么則將全部案犯移交廣州法院審判。這樣一來,臺下的人認為我大膽地講了很多律師不敢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被告及其親屬對律師的態度由將信將疑轉變為完全信任;臺上的人又認為我講的在理,上級領導、審判人員、公訴人都評價我作的辯護最好。
  最后講明辯問題。有的辯護人說了半天,臺上的人不知所言,臺下的人聽著昏昏欲睡,而有的辯護人發言,全場靜氣,人人注目。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反差呢?這就看辯護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確的辯護意見。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訴書認定某被告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該被告的辯護律師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他長篇大論說被告罪行輕得很,從輕處罰是不夠的,但直到發言完畢,還未講明既然對他的被告從輕處罰不夠,應如何處罰。其實,《刑法》對從犯的處罰方式有三種,一是從輕,二是減輕,三是免除處罰,既然從輕處罰不夠,而該案被告免除處罰又不可能,辯護律師就應直截了當地提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宜東拉西扯,搞得法官和聽眾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條文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順序上有講究的,我們就應考慮相應的辯護意見。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罪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里“免除處罰”擺在“減輕處罰”之前,律師為此類被告辯護,就可提出請求法院優先考慮“免除處罰。”
  《刑法》上有的條文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方面,用的是“可以”或“應當”,律師對于是“應當”而非“可以”的,就應當明確指出,以期判決對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舉個例子講,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為沖擊了國內市場,給國內同類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害。而某辯護律師居然說,封閉國內市場不利于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競爭,被告的走私行為讓老百姓受到價格優惠,以較少的錢購更多的物,因此這種走私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有益無害的,甚至走在了開放市場的前頭……辯護律師這種“走私有功論”的辯解,顯然就是一種歪辯。如此歪辯,不僅公訴人、法官無法接受,連被告及其親屬也認為是徒勞的無聊辯護。
  那么,什么又是亂辯呢?簡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就是亂辯。亂辯常見的情形有:前面才說他的被告不構成犯罪,后面又說他的被告是從犯,其錯誤表現在忽視了從犯的前提是構成犯罪;剛說全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跟著又說對他的被告定罪證據如何不充分,事實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準確,這種錯誤表現在無視他的被告所作所為是全案的組成部分。
  至于錯辯,簡言之是指錯誤的辯護。這類辯護本意也許是好的,但方式不對,結果則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綁架犯罪案辯護過程中, 有幾位辯護律師為了使其被告受到較輕處罰,本想說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輕,可能是沒有找到恰到好處的表達方式,結果他說相對本案的犯罪集團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結果馬上被主犯的辯護律定,因為起訴書認定該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沒有認定是集團犯罪,也沒有認定誰是首要分子,該律師將一般共同犯罪說成是嚴重的集團犯罪,將“主犯”說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人職責。
  五、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
  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
  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生于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托(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這就表明,律師要拒絕為被告辯護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并不需要“正當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權以律師辯護不符合本人意志為由拒絕律師辯護。當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時,律師的辯護權即告終止,所以律師的辯護地位并非獨立。
  以我體會,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業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辯護流程: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指定辯護的,應當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開具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并向法院開具公函。
  第二、審查管轄
  辯護律師收案后應注意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移送。
  第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應當及時向受理的法院遞交委托或指定手續。委托手續包括被告人或其親友簽署的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指定手續包括指定辯護的函、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律師遞交手續完畢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應當認真、細致、全面,原則上應當對所有案卷材料進行復制,以備審查。對證明內容明確、單一的書證,可予以摘錄或復制其歸總內容。對無關的證據可不予復制。
  第四、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一般由兩名律師人員進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師助理。應當攜帶起訴書副本、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介紹信、律師執業證。
  第五、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向其調查取證或通知其出庭作證。對偵查階段曾作過筆錄的主要證人,律師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慎重。一般應先申請法院予以調查。如果法院不進行調查,律師則可申請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可以自行向該證人調查,或請求法院庭后向該證人進行核實。辯護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法院收集、調取證時,律師可以申請參加。
  第六、出庭準備
  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聯系方式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5日前提交法院。辯護律師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應制作證據目錄并說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5日前將復印件及證據目錄提交法院。證據目錄應當列明證據名稱、種類、待證事實、證據來源、頁數等。
  第七、法庭調查
  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兩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按起訴書列明的被告人順序依次就座。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該認真聆聽公訴人、審判長對被告人的訊問,并作好相應記錄,隨時調整發問提綱。辯護律師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應當避免問已發問過且被告人已明確回答的問題。被告人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的,且在公訴人訊問過程中已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辯護人可以就對被告人有利的相關情節進行補充發問。被告人有辯解的,辯護人應當詳細發問其辯解的內容,并要求其向法庭說明其辯解的相關依據。公訴人對被告人訊問以威逼、誘導方式進行,或訊問與本案無關問題,如該問題嚴重影響對被告人正確供述與辯解的,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如該問題雖采取威逼、誘導方式訊問,但不影響被告人正確的供述和辯解的,辯護律師不必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律師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第八、法庭辯論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辯護律師應認真聆聽,記錄要點,補充辯護意見,列好答辯提綱。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見。
  第九、休庭后的工作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將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提交法庭,并辦理交接手續。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當在三日內將書面辯護意見提交法庭。案件疑難復雜,質證意見詳細、充分、內容較長,對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作用重要的,可以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一審通知宣判的,律師應當及時將宣判時間、地點及時通知家屬,一般應當親自到庭聽取判決,當庭領取判決書。如果無法出庭的,應當向家屬說明,與法院溝通好判決書的領取方式。一審判決后,律師應當及時會見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問題,告知其有上訴的權利,向其了解是否上訴。如不上訴的,制作好筆錄,告知其家屬;如決定上訴的,確定是由被告人本人撰寫上訴狀還是由律師代書上訴狀。由律師代書上訴狀的,律師應當在被告人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寫好上訴狀交由被告人簽字后遞交原審法院或二審法院。被告人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后,一審委托結束。如果需要律師繼續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另行辦理委托手續。
收錢,送錢
可以跟同一律所的同事談啊。
操作員將操作手柄選成'側導板旁通'方式時,側導板旁通回路投入使用卷板機,PLC10控制電磁換向閥1YA失電,伺服閥前后三個液控單向閥關閉,此時操作員操作'側導板打開'或'側導板關閉'按鈕,通過PLC10使側導板旁通回路的2YA或3YA得電,控制該側導板液壓缸縮回或伸出,該側導板的單邊導板向外打開或向內關閉,并可停留在任一位置。
操作員將操作手柄選成'側導板伺服'方式時,主回路投入使用,PLC10控制電磁換向閥1YA得電,伺服閥前后三個液控單向閥打開,主回路投入使用。
調試過程中發現:在電液換向閥10的2YA或3YA得電且沖洗閥16處于交叉位時,沖洗閥16處有持續不斷的油流聲,卷板機搬運切換伺服閥內油流聲音加大,且溫升加快;在2YA得電伺服缸縮回時油流聲音較小,溫升較慢,伺服缸縮到位后沒有油流聲。
(3)側導板液壓系統故障判斷 根據上述現象,初步判斷為伺服缸無桿腔側的液控單向閥3打開,且該控制壓力不足以打開伺服閥前液控單向閥8。
(4)側導板液壓系統故障分析 該側導板液壓泵站由三臺A4VSO250DR型恒壓變量泵,二臺工作,一臺備用,可提供系統壓力為14MPA壓力0~500L/min的流量。
因液控單向閥8前的壓力為該系統壓力14MPA,按上述公式可以算出打開液控單向閥8最低控制壓力為6.2 MPA,而側導板液壓缸在伸出時負載較小,無桿腔的壓力為2mpa左右,按上述公式可以算出打開液控控單向閥3最低控制壓力為1.2mpa。
為了檢查電磁換向閥1的T口有無高壓,卷板機拆除L管單向閥15前的管接頭,在電液換向閥10的3YA得電伺服缸伸出時,L口處液壓油持續調整噴出來,且伺服缸到位后,噴出的液壓油壓力增大,而在電液換向閥10的2YA得電伺服缸縮回時,L口處液壓油持續不斷的噴出來,且伺服缸到位后,液壓油不再噴出來。至此可以認為閥塊內部孔系相交造成的。重新校核閥塊孔系,發現伺服缸無桿腔側的溢流閥4前孔道A處與電磁換向閥1的回油孔道B處因設計原因造成如圖18-22虛線所示相交孔道。
伺服缸到位后,伺服缸無桿腔的壓力因沖洗閥16泄漏維持在3MPA左右;在電液換向閥10的2YA得電時,伺服缸縮回。無桿腔的一部分液壓油經單向節流閥11回油箱,另一部分液壓油經液控單向閥3及沖洗閥16回油箱。
(5)側導板液壓系統故障處理 在確認閥塊孔道相交后,卷板機需切斷電磁換向閥1的T口與AB之間的連接,如圖18-23所示,在單向閥2與閥塊之間增加一個過渡閥塊,單獨將電磁換向閥1的T口引出來,聯接到L口,同時堵住閥塊上的L口。將過渡塊安裝且重新配管后,故障現象消失。
知識越多想象就越豐富嗎?這不一定。如果兒童從小不把知識學活,不會聯想,不能舉一反三,觸類旁通,那么他只能再現過去曾感知過的形象,兒童英語培訓加盟。所以激發兒童的好奇心,鼓勵他們多問幾個為什么,引起他們思維活動的興趣,使其想象處于活躍狀態是年輕父母教育孩子的首先任務。
兒童有了豐富的想象,還要具備表達想象的基本技能,否則,新形象只停留在腦中,無法進行創造活動。因此在培養兒童既動腦,又動手,手腦并用,練習好表達想象的各種基本功,使他們的想象能順利地表達出來。
實踐證明以下五種方法,可為促進兒童想象力的發展,英語教育培訓加盟,提供更多的機會。
一、續故事:父母給孩子講故事時,不要都講完,可以中途停下來讓孩子去想象故事的結尾,即便孩子說得驢頭不對馬嘴,也不要斥責他。
二、準備一本右腦繪畫本子,畫一幅未完成的畫,是讓孩子去補畫其余的內容,;意愿畫是讓孩子想畫什么就畫什么,少兒英語教育加盟不要硬行規定畫的主題和內容,只要孩子愿意涂鴉,開心涂鴉就行。
三、多聽音樂:經常播放一段孩子較易聽懂的樂曲,讓孩子想象樂曲所表達的情景,并將這一情景說出來,音樂節奏最好是歡快的動感的,這樣便于孩子發揮想象。
四、由說到想:父母平時可向孩子提供一些特定情景,讓孩子去想它的具體情況兒童英語招商。如可問孩子“天下大雪了,外面是什么樣啦?”“天黑了,天空上會出現什么?”“夏天的夜晚有哪些東西?”等等,最好是孩子生活中看到或者熟知的,這樣可以更好地激發孩子的想象力。
五、教孩子解決問題。“你將怎么辦?”“你打算怎么做?”類似的問話,是父母向孩子提供一個問題的情景,讓孩子想出各種解決辦法。如“走路遇到一片水洼,你將怎么辦?”“你一個人找不到爸爸媽媽,怎么辦?”鼓勵并引導孩子多想。
易貝樂少兒英語專家的話:
想象的發展和思維、言語的關系是很密切的。在日常生活中爸爸媽媽對給寶寶講故事,就能豐富幼兒的再創造性想象。因為語言能激發幼兒想象,激發幼兒廣泛的聯想,謎語、故事接龍等都能鍛煉幼兒運用舊的知識聯想,解決提出的新問題。當然在做以上這五點訓練時,都可以不同程度的開發孩子的大腦,這就需要父母更要有耐心,要循循善誘,兒童英語加盟提醒只有把孩子的想象引導到符合現實與科學的軌道上,才能使他們的想象力插上暢想的翅膀,飛得更高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擴展資料:

1、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2、證據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當訴訟上可作為證據的資料有消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時,司法機關可依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預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有權采取各種措施收集、調取證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準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準許、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準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1、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于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可以主動調取證據,也可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根據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由法庭決定調取新的物證、書證。 

2、如因需調取新的證據而影響庭審繼續進行的,法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交出司法機關所要調取的證據,而不得拒絕。偽造、隱匿或毀滅證據者,要負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拓展資料: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拓展資料:

如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證據規定》賦予當事人有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到很多障礙。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定是否以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中對法院以職權調取證據貳規定模糊,對于不是明顯符合條件的,多采取推脫的態度。而申請一旦被法院裁定不準,當事人又沒有其它救濟途徑。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去調查取證,多選擇給申請方開調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調查令只能訴訟代理律師才能持有,當事人沒有權利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有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

南周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網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來源嘉興律師網頁鏈接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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