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在犯罪屬于累犯嗎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那么緩刑究竟算累犯嗎?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緩刑期滿,再犯,是否屬累犯,區別對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專的犯罪分屬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否則,不是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糾正:“緩刑期滿在犯罪屬于累犯”,其中的“在”,應為“再”。)
一、提問涉及情況,雖在司法界有些爭議,但按照目前司法實踐,前罪被判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后5年內再故意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理。
二、分析:
從現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條原意上來分析,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均難以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為:把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并罰、緩刑、減刑等刑罰的具體運用等同于刑罰的執行依據不足。既然刑罰被緩期執行,則意味著刑罰沒有被執行。刑法也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接受考察,并不能說是在接受刑罰處罰,執行刑罰對緩刑犯來說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復》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此司法解釋雖然在新刑法之前頒布,但其意思表示與現行刑法并不相抵觸。
綜上,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內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容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是的,緩刑就是讓它有一個好表現
有期徒刑緩刑期剛滿又犯罪的是累犯嗎
1.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2.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說的情況是屬于累犯。
緩刑期過了以后又犯罪是不是構成累犯
我朋友在2005被判刑 是判1緩2 但是在09年他又犯罪了rn現在已經過了緩醒期 請問向他這樣構成累犯嗎?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內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容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險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這種情況不構成累犯的
大哥,這不叫累犯,這叫知法犯法,法律給了他一次機會,他沒珍惜,現在再犯,是罪上加罪,要重判的,雖然緩刑過了不代表是個清白的人,是有犯罪記錄的!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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