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于職務侵占罪在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 其他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介紹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是為了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版由最高人權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經濟犯罪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
《刑法》161條司法解釋
《刑法》161條司法解釋《刑法》161條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已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見《刑法修正案(六)》。由此,本條的罪名也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擴展資料
《刑法》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
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專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屬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今年是對刑法第161的補充,對2005年12月31日發生案件現在才發現實用嗎?
因同一天夫妻二人同一天意外死亡,留下一個13歲的孤兒,家人為了處理二死者后事,2006年4月29日另時鑒護人把孤兒爸爸的股權轉讓了,轉讓時向公司要會計報告等會計賬了,但沒有要到,最后以等值[工商注冊值66萬]轉讓了,在拿到部分轉讓金后,拒絕在工商變更上簽名,所以我們現在還是工商注冊股東[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公司只承認登記股東為公司股權絕對所有人,杜絕其它一切爭議],所以公司以股東大會決議,不承我們為股東.我們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一審,二審過了,現在是發回重審開庭過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2007年4月11日從工商部門那取得的公司編制;審計過的會計報告上,有凈資產4976萬元,我們占股11.83%,股值應為588萬,而當時轉股值只有66萬,現在被告說審計過的會計報告是虛報的利潤,要以企業所得稅報表上利潤為理由[稅務部門上只有400多萬利潤].法官說應依據稅務報表為依據比較合理,我說稅務報表只反映當年的益績,不反映企業凈資產,而且被告作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和公司財務部長出證言并簽字說審計過的會計報告利潤是假的[我公司是國有企業改制來的,改制時商資產為近9000萬].請問公司審計過的會計報告和稅務報表納稅上利潤一個4976萬元,一個為400多萬元,實用嗎?法官說是今年才出來的,公司做假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28日審計的.叩請高手指點,法官說的對嗎?如能有正確回答的可加我QQ號359585061謝謝大家來看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相關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8、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9、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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