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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立案審查期做的筆錄,控告人可以查看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1-06 20:15:39

報案后多久立案

公安機關是否立來案,答復自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擴展資料: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

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圍;

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后,如果不屬于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于違法的。

會作出不立案處理,并告知報案人,屬于他們管轄并有相應證據的,會立案調查(刑事案件稱為偵查)。

少于500元的則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種,時間也不同。

擴展資料: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

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于啟動刑事程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標準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應當與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六十條 經過審查,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一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疑難、復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圍的測定; (二)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 (三)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六)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報案筆錄算立案嗎

應該不是,今JC也給我說了,要5千以上才能立案(我接近五千)但是晚上好像有進展,就是客服說對方好像有實名制。rnrn1.我問問,比方說如果能查到對方實名制,JC會立案管嗎,還是說敷衍了事。因為對方是外省的。對方要是能聯系可能JC還會嚇嚇他。不然Jc能調得動外省JC幫忙上門核實一下?

我們通常所說的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豆膊筷P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不予立案且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二條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不算,報案筆錄只是例行記錄程序,是否立案還需要單位審批,報案后無論是否立案都會以告知單的方式通知報案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擴展資料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需要立案的案件辦理程序:

1、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3、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對于決定不立案辦理流程:

1、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立案

報案筆錄是立案前的一個程序,還不是正式立案?!秷蟀腹P錄》作為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之一,立卷歸檔時歸入訴訟卷。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職權。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除了少數是公安機關自行發現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以外,大多數案件主要源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而口頭報案是其中最主要的來源,《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最原始的材料之一。

在實踐工作中,電話報案可以用電話記錄作為《報案筆錄》。書面報案包括信函、傳真、郵件等,應顯示具體的時間,接報人員應在報案材料首頁右上方寫明收到日期并簽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除了犯罪嫌疑人提供親筆供詞以外,同樣需要制作《報案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報案筆錄

報案筆錄是立案前的一個程序,還不是正式立案?!秷蟀腹P錄》作為制作《接受刑專事案件登記表》的屬重要基礎和依據之一,立卷歸檔時歸入訴訟卷?! ?/p>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職權。

擴展資料

(1)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使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報案筆錄)都能夠作為證據,《報案筆錄》只有出現報案人或相關人員舉證犯罪嫌疑人時,才能告知誣告的責任。而《詢問筆錄》是7種證據之一,它必須明確告知被詢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誣告等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

(2)尾部的法律手續應該明確,注意簽名捺印要規范。

(3)因為是最原始的案件材料,所以相關案件要素要詢問清楚,記錄要具體詳細。如果報案人對其中某項內容不清楚或不確定,也要如實記錄。

(4)《報案筆錄》作為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之一,立卷歸檔時歸入訴訟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報案筆錄

人在審查期間 律師可不可以到公安局查看筆錄

1、辯護律師自復檢察院審制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只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偵查期間不行。要等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才行。

在經偵大隊報案后多長時間可以確定立案?

我被詐騙了15萬現金,如今我已經在經偵大隊錄口供報案了,大概一個星期過去了,還沒有消息呢,我問對方時對方總說讓我等消息。我想問問多長時間能確定立案?最快的時間要多久?

沒有時來間限制的;經縣級以上公源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擴展資料:

立案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參考資料來源: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回訴等材料,按照答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于說什么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專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屬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關于公安機關在接受公民或受害人報案后是否立案的程序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回理刑事案件答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各地情況不一樣,一般是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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