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抄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屬于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員工工作期間被另一個員工毆打,單位應該承擔什么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員工是因個人糾紛而發生毆打的,則應該由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單位原則上沒有法律責任。
2、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毆打的,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工傷,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二、如果企業要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有沒有合法的依據。如果該員工違反了企業中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規定,并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展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
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認定
如果員工是因個人糾紛而發生毆打的,則應該由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單位原則上沒有法律責任。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毆打的,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工傷,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傷害。員工因為與同事口角打架當然不屬于工傷。如果企業要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有沒有合法的依據。如果該員工違反了企業中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規定,并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沒問題。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打架受傷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等。
因此,公司是否要承擔員工的工傷醫療費,關鍵在于雙方打架的原因,是否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系。每個員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無關,則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因雙方平時的個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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