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合同詐騙案,單位犯罪,追訴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合同詐騙案,單位犯罪,追訴的數額標準是:10萬元以上。
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
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都有哪些規定
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與單位,單位與自然人出于共同的故意而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詐騙;二是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合同詐騙。在第二種情形中,相對于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單位屬于特殊主體,即屬于身份犯。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實施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單位與自然人實施故意犯罪,應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以下條件不可或缺:一是合同詐騙犯罪意志的單位性,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以下條件不可或缺:一是合同詐騙犯罪意志的單位性,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根據認定單位犯罪的基本條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企業,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賃經營企業為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本人的;
3、但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單位的,應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
4、以無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
5、冒用、盜用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
6、但甲單位冒用、盜用乙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則屬單位合同詐騙罪;
7、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以本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且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
8、但如單位事后認可,且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應屬單位合同詐騙罪。
區分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
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自然人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在實際生活中的行為既可能是單位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因此,如何判斷單位成員所實施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就成為實踐中認定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在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具體判斷:
(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單位是依照有關法律設立,具備財產、名稱、場所、組織機構等承擔法律責任所需條件的組織。對于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由于不符合單位設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規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2)是否屬于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而個人犯罪則完全是在其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體現的是其個人意志。單位意志一般由單位決策機構或者有權決策人員通過一定的決策程序來加以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同意的行為,一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志行為。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為本單位謀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走私,違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的,即屬單位行為,相反,即便以單位名義走私,但違法所得由參與人個人私分的,則一般應認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
(4)是否以單位名義。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要求以單位名義實施。對于這里的“以單位名義”應作實質性理解。對于打著單位旗號,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利益而非為單位謀利益的不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外,針對不少法院以單位無被掛靠單位的實際出資及系個人經營為由從根本上否定單位之實體存在進而否定成立單位犯罪的錯誤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單位存在的真實與否及單位行為的認定,與單位的所有權性質、經營形式無關,同時不得以出資未到位而將之簡單地認定為違法設立的單位。作為法定實體的真實存在與否,司法認定當中應當將關注點放在單位設立的意圖、有無具體經營行為及主要經營行為合法與否的判別上。
在一人公司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情況下,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法設置單位犯罪,根本上是因為單位具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于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意志。與其他單位一樣,一人公司的行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的標準同樣在于其是否具有獨立人格。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僅僅在于其只有一名股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由于只有一位出資人,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容易產生關聯交易而導致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因為其股東的單一性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根據以下五項標準:
1、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公司的財產和出資人的財產必須能夠分離,公司的財產狀況必須是獨立的。
2、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在一人公司的股東與管理人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獨立意志是比較明顯的。在股東與管理者系一人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的意志雖然來源于唯一股東,卻與其自然人意志不可混為一談。公司的意志體現為決策權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實施特定行為,則這種行為就應當視為公司的決策而不是股東的個人意志。判斷一人公司是否有獨立的意志,還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濫用,公司的人格只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中才存在。如果濫用公司形式,違背公司的根本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權限、程序,則股東的行為意志就與公司的意志相背離,公司就失去了獨立的意志,而與股東、管理人員混同,這種情形下顯然只需要處罰自然人。
3、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必須要有一定的場所、人員和組織機構,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的職權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備案。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公司行為與股東個人行為容易發生競合,故公司的經營行為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一人公司必須擁有獨立的名義。只有行為是以公司名義實施,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職責,才能視為單位行為。
4、是否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運轉。一人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應對公司所負債務負責,而不是直接轉為股東的個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須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且客觀上確實從事了一定的合法經營活動。
5、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單位犯罪量刑有標準嗎
合同詐騙單位犯罪量刑有以下相關規定:
《刑法》第三十版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權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量刑標準
一萬元是怎么量刑的經濟詐騙活動在目前國內有很多,很多人都會打著經濟、投資等旗號版來欺騙人們,將權人們的“口袋”掏空。在遭遇了經濟詐騙之后,很多人都會及時報警。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其中“數額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3萬-5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于本罪的范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1996〕32號)【該解釋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0次會議通過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 ZI 法釋[1998] 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釋〔201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單位犯罪責任人員
1、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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