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復件中被害人出具的《刑制事諒解書》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因此,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那么在最終的判刑上就會得到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刑事諒解書的寫法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范本
刑 事 諒 解 書
(傷害案件中使用)
2010年6月6日潘(人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地點)將受害人(人名)打傷,經鑒定為輕傷,現在(人名)對受害人已進行了賠償,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款項共計45000元,款項已以支付完畢。
受害人認為(人名)的行為雖然造成身體傷害,但(人名)均能認識到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并且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賠償款項已履行完畢,受害人對致害人(人名)行為已經諒解,且該案為可以自訴輕微刑事案件,為此請求司法免予對(人名)刑事責任追究。
此 致
受害人:
年 月 日
附:1、賠償協議書
2、賠償收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諒解書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諒解書》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證據,根據《最高人回民法答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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