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我有位朋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現被逮捕關押在看守所內,他的情況是:他原來搞了一個項目,投入了七百多萬資金,把所有正規手續都辦好了,環保通過、土地也征了,最后投資商的資金沒有到位,導至他與原施工隊簽訂的土石方施工合同沒有正常開工,現在有六個施工隊把他告到公安局去說他詐騙工程押金,但之前他已還了一部份錢。去年交了二十萬被取保候審出來,出來后他努力積極還款但由于種種原因他沒有及時把錢還清,今年十二月份又被逮捕了,他這種情況算不算是合同詐騙?我該怎樣幫他?雖然不是經濟犯罪,但是我們國家的刑事制度,使得現在的警察非常要案子,也就是說,任何經濟糾紛,只要能夠往刑事方面拉的,就優先用刑事解決,因為每“偵破”一起刑事案件,警察就有高額的獎金。所以目前的看守所內有一種普遍的現象,即幾乎所有的經濟案件犯人都沒有認為自己在犯罪,并且還信心十足地請律師,不惜重金,認為自己有勝訴把握,但事實是,只要人被抓緊了看守所,無一人能夠幸免。也就是說,只要你被抓緊看守所,就等于已經踏入監獄的大門。上述事實,可以從檢察院在人代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得到印證,即只要檢察院起訴的,幾乎是百分之百勝訴。換言之,即使你沒有罪,但是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任何一個做生意的人,都可以被判決有罪!我親眼看見一個公司經理,因為抓錯了,但是檢察院不認錯,最后告他一個虛報注冊資金罪。當今網上,大街上,代理注冊公司的門店比米店還要多,并且都聲稱可以墊資,不需要你注冊資金到位,假如你按照他們所說去注冊了一個100萬元公司,你不出事沒事,只要關緊看守所,就可以判決你三年徒刑,這就是我國當今的事實!
1、不屬于詐騙;屬于經濟糾紛;
2、為他請一位律師即可。
如樓主所述,像經濟糾紛。
怎樣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呢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二、合同詐騙罪一般怎么認定?1、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3、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 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4、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合同詐騙罪怎么認定,合同詐騙罪應當如何處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不正當競爭、懲罰合同欺詐行為,在《刑法》當中專門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以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在實際的經濟往來中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哪些行為只是經濟糾紛和合同欺詐?
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詐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真實情況,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尤其是行為人沒有使用合同詐騙罪中的五種法定行為之一種或以上。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違約的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行為只要承擔損害賠償或者違約的責任民事責任。
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權制度;客觀方面法律直接規定了五種情況:
⑴ 以虛假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
⑵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提供擔保的;
⑶沒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履行或者簽訂合同的;
⑷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⑸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產。
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于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于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
新的統一合同法中,并沒有合同欺詐概念的規定或闡釋,但是,一般認為,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范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范疇。 由于二者在特征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又交織在一起,極易將二者相混淆,近年來,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在各類詐騙犯罪中十分突出,這類違法犯罪增長幅度之快、數量之多、花樣之繁、危害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合同詐騙罪披著合法的外衣,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因此將二者加以區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本文擬對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作一探討,以期對防范此類犯罪能有所裨益。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與認定是合同詐騙罪的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考慮以下諸方面的因素:1 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對方信任的行為。如邀請對方來實地參觀、考察,或者先與對方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定金,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經濟實力雄厚等假象。此類行為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它能博得對方信任,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自愿”與其簽訂行為人所要的合同,為其利用合同詐騙打下“信用”基礎。因此,可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的欺詐手段與行為,結合行為人簽訂合同后的其它欺詐行為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包括現實性和現實可能性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具有現實可能性,就應視為“有實際履行能力”,不能要求過于苛刻,否則不利于市場交易。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應考慮行為人的資信程度、資金來源、貨物來源等因素。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充足的貨源,或者沒有可靠的資金、貨物來源或者沒有足以抵付債務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靠的擔保。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且不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可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并非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就當然推出其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是處于一種可變狀態。如以下行為應認定為合同民事欺詐而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簽訂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經事后努力具備了履行合同能力并有積極履約行為,無論合同最終是否履行完畢的;行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擔保,雖經努力,但由于某些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3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如果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有欺詐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呢?那不一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夸大、虛構了部分事實,但并未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為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均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論處。4 行為人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履約能力或擔保,是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前提之一,但僅此尚不能足以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有履約能力,并不排除其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目的,因此,還需進一步查實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行為人,則根本不會去履行合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征性的或是虛假的,一旦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對于此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5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一般而言,行為人如未依約處置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但卻是用于合法經營活動,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財物返還的,應屬違約或合同欺詐。但行為人如將取得的財物藏匿、低價變賣、從事非法活動、大肆揮霍甚至攜款逃匿及行為人雖將取得的財物用于合法經營活動,但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6 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這也是區分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無合同詐騙故意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不會逃避承擔違約責任,且在自己違約確認無疑后,會有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現。
法律中合同詐騙罪怎樣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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