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不得取保候審包括8類人:即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版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權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其他嚴重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等。
(1)公安機關規定6類人不得取保候審:
①累犯;
②犯罪集團的主犯;
③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⑥其他嚴重犯罪。
(2)人民檢察院規定2類人不得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3)人民法院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審。
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 ,不適用取保來候審的:公安部《規自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凡不符合取保候審來規定條件的,均屬于源不得取保的情形。逮捕后,當事人、辯護人或近親屬,均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不過,能否取保候審,卻不是申請出來的,而是辦案機關自己決定的。如果辦案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就是不申請,也是取保;如果辦案機關不同意的,即使申請了,也是不同意。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
1、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哪些人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專犯,以自傷、屬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有哪些情況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二、不適用取保候審的: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的批準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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