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一定會判刑嗎
刑拘后一定會判刑嗎刑拘后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后,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能說明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而不是已經構成犯罪。
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后,偵查機關仍需對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偵查,如果經偵查,最后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偵查機關就應撤銷刑事立案,將犯罪嫌疑人釋放。
如果偵查后,偵查機關和檢察院都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最后還應該由法院審理后來依法判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則會被法院判刑;如果指控犯罪的罪名不成立,或證據不足的,法院仍會作出無罪判決。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是不會被判刑的。
刑拘后是否判刑需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看是否構成犯罪還決定是否判刑。也就是說并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后就一定會判刑嗎?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首先,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被判處刑罰,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只能說被羈押人涉嫌犯罪,并不代表刑事拘留的一定有罪,如家人被警方抓獲刑事拘留后,趕快委托律師幫助,上次遇到一個案件,委托信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了解案情之后,制定方案,迅速將家人從警察局撈了回來,靠譜,放心。
刑事拘留后,95%以上的人會判被判刑。
因為如果沒有證據,公安機關不會隨意拘留一個人的。
只有極少數人因為被誣告,誤會,或者證據不足,或者其他情況,最終被不逮捕,不起訴,判決無罪。
一般刑事拘留都是涉及犯罪,一般都要判刑的。違法不是犯罪,犯罪一定是違法
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
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刑拘后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后,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關在刑事拘留所是一定要判刑的嗎?
即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時,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1. 首先,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2.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3. 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拘留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被刑事拘留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需要判刑的。以下知識供你了解。
(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點:
刑事拘留(8)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二)拘留的適用條件
刑事拘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推薦:
傷殘賠償金計算(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怎么計算)
車輛直接損失(交通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哪些)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謙疑人是什么意思)
精彩的刑事辯護詞(辯護詞范文)
刑事簡易法庭程序(刑事訴訟的法庭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