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駕駛證考試組織作弊什么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0日間,被告人承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作弊設備幫助考生在駕駛證考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俗稱科目一)”、“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俗稱科目四)”中作弊。
被告人承某購買作弊設備,聯系考生、為考生穿戴作弊設備、接送考生到考場,并糾集被告人孫某(系被告人承某前妻)負責在考試過程中解題、播報答案。被告人承某、孫某在停靠于無錫市車管所江陰考點外的轎車內,分別幫助考生多名考生在科目一以及科目四考試中作弊,共計作弊8場次。
被告人承某向考生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62000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9000余元。2017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承某通過作弊方式幫助考生通過科目一及科目四考試,仍介紹考生給被告人承某并代收費用,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承某、孫某在幫助考生作弊時被當場查獲,公安機關從考生及被告人承某處扣押考試作弊設備及顯示器、攝像頭、天線、接收器、電源等作案工具。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主動到江陰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在法院審理期間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參考資料來源: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駕駛證考試中組織作弊,三人因此被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在法律規內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駕考”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呢?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駕駛許可證;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可見“駕考”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中規定的“國家考試”特征,因此在駕考中組織作弊或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均可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內為容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
考試作弊入刑是怎么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和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回組織作弊的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務員考試作弊犯了什么罪
1、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專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屬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此規定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作弊什么罪
考試作弊什么罪只要不是組織大規模作弊,及不構成犯罪
一般學校級別的考試,作弊不算犯罪,頂多違反校規!但是國家級考試作弊,你一般如果不是很大規模的,不算犯罪
抄襲罪 拘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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