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再審,如何申請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版進行的審理權。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提起再來審申請的,可向源原審法院提出,也可向上級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按對方 當事人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寫明原審法院及其判決或裁定的編號,申請再審的理由、根據以及內容。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申請再審程序: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于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于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范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再審程序是指司法機關認為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依職權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又稱“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在該判決裁定生效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三種情況: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 )內提出。
A 6個月B 1年C 2年D 5年C
答案解析:
[解析]
當事來人申請再自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這些規定都是出于盡量保持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穩定的考慮。
【答案】B
【答案解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故B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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