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現已收到傳票:rn1.在規定期間內是否需要反訴?可在法庭上反訴嗎?2.如果開庭我不去會有什么后果?rn3.判決后的結果不執行會怎樣?rn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4年7月在一公司打工,因年底盤庫帳務沒對清,被逼打了9000多塊錢的欠條,但公司一直押著我的證件,到為止已有一年之久故我一直未找到工作,現公司已欠條為證據將我起訴,問整個審理過程是什么先回答你的問題:
1、可以當庭反訴,反訴應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提出,最好是在答辯回時提出,至于反訴答能否受理及與本訴是否合并審理,由法庭決定;
2、如果法院給你發過傳票了,而你不到庭,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審理,這樣對你很不利;
3、對于生效的判決,如拒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然如果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法院也沒有辦法,不會對人身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法庭審理的一般程序是:
1、原告宣讀起訴狀(當然之前還有宣布法庭紀律,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詢問是否要求回避等程序,與當事人關系不大);
2、被告答辯(提出辯解,反訴意見);
3、法庭調查(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4、法庭辯論;
5、雙方最后陳述。
6、休庭一會兒,合議庭評議;
7、宣判。
第6和7項不一定會出現,北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大都會當庭宣判,但其他省市的大部分的案件會擇日宣判。另外,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不組成合議庭,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
你的問題比較嚴重。親手打的欠條肯定有效 ,所以,這個官司你勝算不大。如果收了傳票,不去,法院會缺席審判。對你更不利。至于你說的扣押證件,屬于另外的問題。難以成立反訴。建議和公司協商處理。
1、簡易程序在適用上法官有很大的隨意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了五種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其中前四種情形比較明確,但第五項規定的彈性較大。審判實踐中已顯現出這一項規定的局限性。其一,任何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決定,使得法官在這一問題上具有了很大的隨意性;其二,最高院《規定》規定了當事人對審理程序的選擇權,但法官可以這一項規定來否定當事人的選擇,使得當事人選擇權落空。上述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簡易程序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較為混亂,該適用的不用,不該適用的濫用,出現了不嚴格區分案件的性質、類型、繁簡程序均按簡易程序予以審理的不良現象,有的甚至對一部分案情較為復雜,當事人訴爭比較大的案件也適用簡易程序。
2、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具有隨意性。實踐中,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隨意性大致有以下三種情形:一種是認識上陷入誤區,造成程序選擇的差異性,出現了同一類型的案件適用不同程序審理的現象;二是不以案件的復雜程度來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而是以審限作為主導因素。部分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將簡易程序作為普通程序的先期階段操作,如果案件能在三個月內審結即按簡易程序,三個月審結不了即轉為普通程序,致使一些本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人為地延長了審理期限,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保護;三是部分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無論案件繁簡難易,均適用普通程序,不管程序如何,只管案件不超審限。這樣就出現了好多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審結的案件,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簡易程序的設置形同虛設。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未能突出一個“簡”字,在審理程序上仍等同于普通程序。審理實踐中,大多數審判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仍習慣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規定操作,不能做到快立、快審、快結,無法實現設置簡易程序的目的。如在受理案件時,原告起訴的方式可以是書面起訴,也可以口頭起訴,被告答辯亦是如此。口頭起訴或答辯的,法院應以書面形成記錄在卷。但在具體操作時,我院的立案法官仍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成起訴或答辯,這樣不僅耽誤了立案的時間,也給當事人造成了不便;其次是在送達傳喚方面,根據民訴法及最高院《規定》,簡易程序的送達方式可以是即收即送,口頭告之。傳喚可以簡化為口頭通知,電話通知等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以傳票方式傳喚為主,有時甚至反復使用傳票傳喚,這樣做增加了工作量,也不能更好體現簡易程序所特有的簡便簡行、高效快捷的優勢。當然過多的使用傳票,這也可能是法官的無奈之舉。如我院民一庭一法官在審理一起撫育費糾紛案件時,用電話通知被告,被告接電話后不按時到庭該法官便缺席判決。但后來被告以未接到法院的通知為由要求再審,最后因電話通知到被告的情況無法證實而不得不再審。這樣的情況讓法官不敢用傳票以外的方式通知當事人。
4、確定開庭時間普遍滯后。根據民訴法及最高院《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之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但在實際中,我院沒有一起當即審理的案件,只有要求離婚的雙方一起到庭立案后,由法官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則另定開庭時間。起訴狀副本送達后,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在答辯期屆滿前已經答辯的,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開庭,但除當事人自行和解撤訴的案件外,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各庭在送達時排定了開庭日期,這樣雖然看起來規范,但卻反而限制了辦案速度。
5、裁判文書不能做到簡明扼要,宣判存在拖延。由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標的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訟爭少,認同點多。調解書或判決書應在簡要敘述雙方認同事實的基礎上,以所作的裁判內容為主,圍繞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簡要論述和準確說理。最高院《規定》第三十二條也規定了五類案件可以簡化制作判決書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書仍在無形中受到現行裁判文書改革的制約,文書中詳細列舉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并逐一分析質證認證,詳細列舉事實,全面透徹地進行說理,使裁判文書顯得拖沓冗長,不能使當事人一目了然。
我們從查看的卷宗中可以看出,有些案件本來可以當庭宣判,但承辦人為了穩妥起見,沒有當庭宣判,但定期宣判的時間又離上一次開庭的時間很長,有的達兩個月之久;當庭宣判的案件也都未在規定的時間將文書送達當事人或當事人按法官的指定時間來領取文書時,而文書卻未制作出來。
你不配。
1.在規定期間內是否需要反訴?可在法庭上反訴嗎::反訴在法庭調查前提出。并提供反訴狀。繳納反訴費。
2.如果開庭我不去會有什么后果?法院缺席判決,然后申請執行,你沒好處,不如提出正當理由,如病了等拖延。
3.判決后的結果不執行會怎樣? 可能被強制執行,如拘留,罰款。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訴訟階段?
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
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調解或判決。
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訴訟階段
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專簡易程序相對屬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
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調解或判決。
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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