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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可否調解?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1-16 11:18:42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請求法院調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版人在宣權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可以申請調解。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通回過調解方答式結案,有利于及時妥善地解決輕微的刑事案件,提高訴訟效率,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安定。
但是調解只適用于自訴案件的前兩類,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中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調解或自版行和解,對于被害人有證據權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因這類案件性質上屬公訴案件。

第三類自訴案件為什么不適用調解程序?

第三類自訴案件為什么不適用調解程序?
第三類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版應當依法權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為:
1、這種案件實際上屬于公訴案件,但是,由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法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自己起訴。
2、這種案件一般不一定是輕微刑事案件,所以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首先,刑事案抄件一般都不適襲用調解
其次,第一,二類刑事案件可以適用調解的原因在于這些犯罪除了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多與婚姻家庭有關.適用調解的目的是促使被告積極履行相應的義務,維護穩定、和睦、團結的家庭關系.第三類刑事案件則主要由于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受理或立案所致,與第一,二類案件存在本質區別,所以不適用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一般都實用于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版件包括下權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此可見,我國的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型。

兩點差距過大,要解釋的話也太多.

自訴刑事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嗎?

自訴刑事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嗎?謝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內自訴。這在刑容事訴訟法第一百七+條中作了明確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原來規定相同。但刑事訴訟法在本條中增加規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只能經過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自訴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以此方式依法結案。
參考文獻:刑事自訴一審訴訟須知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

自訴案件調解程序有哪些規定

自訴案件調解程序有哪些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5、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復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核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三)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應當不予準許。
  3、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6、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上述自訴案件的第(三)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8、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四)反訴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自訴案件的第(一)、(二)類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五)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5、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復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核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三)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應當不予準許。

  3、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6、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上述自訴案件的第(三)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8、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四)反訴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自訴案件的第(一)、(二)類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五)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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