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要具備的條件,換言之,國家在具備什么條件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并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征,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專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屬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三)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
(四)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發起》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什么內容
您好,因果關系原本并不是法學上的概念術語,是從哲學概念當中引進過來的,是指事物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討論侵權責任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是討論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如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行為所引起的,他們之間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則不然。但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唯一要件,單純的強調違法行為作為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實質上是將狹義的因果關系視為侵權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構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確判斷行為的性質和責任的承擔。
本文所指的因果關系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它具有如下特點:
1. 客觀性。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客觀的、天然的聯系,而不是人的主觀意識的產物,我們在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時,運用的應該是一種事實判斷的方法,而非價值判斷的方法。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從案件本身出發,盡量避免外界認為因素的干擾,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斷頭腦,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
2. 相對性。我們在研究因果關系時,不是從哲學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而是僅僅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這一相對的聯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我們所研究的僅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既不是哲學上的事物的普遍聯系,也不是其他部門法中所研究的因果關系。
3. 時間性和順序性。這里所探討的因果關系雖然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它仍然體現的是事物之間的聯系,從哲學的角度來看,原因和結果之間具有時間性和順序性,具體表現為:原因在前,結果在后,先因后果。
4. 尋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對民法中地因果關系認定時,往往都是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后,才尋找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這并不違反因果關系的時間性和順序性的特點,原因在前,結果在后是客觀情況,先找原因還是先找結果并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只是在引起結果的諸多可能的原因中準確地找到引起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而我們在尋找原因時往往運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先因后果的順序,而我們在尋找原因時采用的是由果尋因的方法。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國家賠償條件有哪些
答: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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