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國公民劫持甲國民航公司客機降落在我國某機場,則對其適用哪國刑法?10 A中國 B某外國 C甲國 D中國或
正確答案是按照普遍管轄原則,適用中國刑法。 rn問題是,旗國主義 也是國際普遍認同的犯罪的適用原則啊。幫忙解答咯!!!1.1970年12月16日在荷蘭海牙簽訂了《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2.1971年加拿大蒙特利爾簽訂了《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31973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4.聯合國《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這些國際條約規定,各締約國應將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等行為定為國內法上的犯罪,予以懲處;有關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無論這種行為是否發生于國內,罪犯是否屬于本國人,均行使管轄權,也就是對這類犯罪確立普遍管轄權原則。
我國于1980年10月加入荷蘭海牙《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和加拿大蒙特利爾《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為了解決履行公約義務與1979年刑法規定的適用不相銜接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87年6月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該決定的內容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時被吸收成了《刑法》第9條。這樣我國刑法關于空間效力的規定,就采用了以屬地管轄為主,兼采用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并在一定范圍內兼采取普遍原則的折中原則。
參照《刑法教程》第三章刑法的效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版)
當原則發生矛盾時,要根據國際慣例來看.
屬地管轄原則的屬地管轄的兩種原則
(1)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屬地管轄原則(補充原則:旗國主義):
a.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b.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c.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屬人管轄) b.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保護管轄) c.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普遍管轄原則,國際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國貶賣婦女兒童、跨國破壞文物、恐怖主義、戰爭和人道滅絕種族等等,要么起訴,要么引渡回國,對傳統管轄的補充作用) 注意:對于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雙邊協定處理,由最初到達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轄。 d.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管轄)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標準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標準主要有三種:
(1)被告所在地標準;
(2)訴訟標的或財產所在地標準;
(3)法律事實發生地標準。
外國人在乘坐外國的航空器,當該航空器經過我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我國能不能對他行使管轄權
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第三條
1.航空器登記國有版權對權在該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
2.締約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和行為,規定其作為登記國的管轄權。
3.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四條
非登記國的締約國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干預以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轄權。
甲、該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后果;
乙、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
丙、該犯罪行為危及該國的安全;
丁、該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的有關航空器飛行或駕駛的規定或規則;
戊、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根據某項多邊國際協定,遵守其所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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