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法院不支持,合法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主張殘疾賠償金。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傷人因傷致殘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殘疾賠償金。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該項賠償內容不在法院判決支持的賠償范圍之列。
所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如果是通過法院來判決的,則法院對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持;但是,如果雙方能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賠償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什么法院不支持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規定: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和非直接物質損失,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非精神賠償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不支持給被害人做傷殘等級鑒定嗎
不會吧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分為兩部分:
公訴機關(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附帶民事部分,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如果受害人的傷害構成殘疾的,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申請進行傷殘鑒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審理附帶民事部分,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各項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
所以原則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的。
這種案件一般不支持傷殘賠償金,所以不支持做鑒定。
獨任審判是指簡單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判。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之所以規定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復雜、疑難的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為什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愿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確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刑事附帶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法院為什么不支持
現行最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指出傷殘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新《刑事訴訟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賠償范圍沒有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
(一)收入損失。提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退休收入×10
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
(二)醫療、護理費。
(三)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四)喪葬費。包括運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費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
(五)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找尸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這屬于死亡賠償金的屬性的判斷問題!具體說就是指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犯罪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失!
現在不同地方的法官采取了不同的觀點:一些地方認為:1.依據“新法優于舊法”適用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準。2.……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害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標準以20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即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賠償計算標準。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時,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死亡賠償金確定為物質損害賠償金,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也有一些地方認為:1.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只限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不是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完全不加區分地一律適用包括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在內的民事規范。我國刑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相關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不能簡單照搬適用。單純的民事侵權,被告人只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還要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在確定刑罰的過程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程度已經作為重要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如再強化被告的賠償責任,就有重復評價之嫌。3.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表現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并不支持死亡賠償金。
新《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此規定意味著受害人及其親屬不僅不能基于附帶民事訴訟就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獲得支持,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將無法獲得支持。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受害人及其親屬對精神撫慰金訴求的保護,當事人通常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因為在民事訴訟中,通過援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侵權責任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可以獲得司法救濟。
新《刑訴法》的規定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為判決、裁定的考量,沒有規定對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如何區分處理的問題,同時也限定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法律救濟的范圍。
“物質損失”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并沒有解決。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也就是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根據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的效力位次來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后相繼頒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已經不再適用。
無論是法律實務還是理論中已經把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性質,而《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物質損失”的說法與“財產損失”區別是什么?《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與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相互矛盾。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是完全支持精神撫慰金及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即你可以刑事與民事一起起訴;但是,如果你想將刑事與民事賠償分開起訴,那你就要等刑事判決之后才可以上訴,因為刑事案件在民事賠償案件中要作為證據支持判決。
以上是司法的途徑,但是,現實中很難實現。就算你打官司贏了,到最后執行賠償時,也會有很多因素影響你得不到賠償。在此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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