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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犯人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03 05:58:23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適用的對象:(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
  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zhí)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zhí)行后三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逮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
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
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
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
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但是,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
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
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什么樣的犯人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zhí)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zhí)行后三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逮捕。

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只要不是累犯、主犯、嚴重暴力犯罪,在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后判決前,家屬或者律師都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根據案情決定。
  法律規(guī)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1,證據不足2.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3犯罪輕微并且有立功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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