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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具輕傷害的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1-21 16:18:05

故意傷害罪(輕傷)派出所處理

我一個朋友在一家單位上班,一天他在檢查工作的過程中,發現其中的一個工作人員小強的工作沒做好,第二天他追究了此事,同時安排當天的工作,小強對他不滿,也不服從他的工作安排,先動手大了他,后兩人在打架的過程中,小強把我朋友鼻骨打成骨折,后經過法醫鑒定為輕傷.我朋友的鼻子需做兩次手術,第一次,小強剛開始在醫院負責幾一段時間,后來通過一定的關系想辦法讓我朋友出了醫院.后再無過問.我朋友出院后,向派出所報了案,已經報案好長時間了,派出所一直沒有反應.我想問一下,這個案件中是小強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現在立案了還能私下調解嗎?剛開始是否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小強?我朋友都可以申請哪些賠償?小強是否會被判刑?工作單位是否也有責任?目前,這個案件應該怎么去處理?謝謝!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違法行為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關于故意傷害傷情鑒定程序的鑒定主體,實際上鑒定委托的主體一般為案件主辦單位,而對傷情的鑒定實際由法醫進行。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并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刑事案件中的輕重傷鑒定,關系到是否夠成刑事犯罪,屬于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當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鑒定。如果認為傷情達到了輕傷以上嚴重程度,在公安機關未主動提出做傷情鑒定時,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做鑒定,但需提供相關鑒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證據齊全后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三、損傷后賠償怎樣索求,你可以參照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構成了犯罪 不能私了
可以自訴 公訴得話就是由檢察院支持
醫藥費 誤工費 交通費等等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打人者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該予回以刑事立案,以追究打人答者的刑事責任。
  同時,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協議進行賠償的,在量刑時可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處罰。

請問派出所處理輕微傷流程及時間

請問輕微傷已經鑒定出來了,派出所的處理流程是怎么樣的,以及多長時間內要處理。派出所就是想我們私了,但我們不干,派出所就拖著我們,不給處理,請問我們改怎么辦 謝謝謝謝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內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容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據此可以知道,派出所處理輕微傷鑒定的流程是:報案---受理---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而時間大約會在最少四天。
輕微傷不夠刑事立案。派出所也就是協調,協商解決的責任。如當事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派出所無法給解決的。

派出所開的做輕傷的文書多長時間不做鑒定就無效了

就是耳穿孔的輕傷鑒定
據我了解法律對傷殘鑒定的申請時效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版的,傷后就可以鑒定,權以損傷所致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鑒定依據的,在損傷后90日后鑒定。但要注意: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這個時間,該文書自然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99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你仍可以鑒定后,向對方要求民事損害賠償,注意哦,這個有時效的。一年以后,做了也白做,你的傷人家因時效免責了。我國民法通則136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68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不清楚,辦案民警會帶你去做的
這得問派出所了,越早越對你有利的。傷情鑒定書可是法律承認的憑據。

被造成嚴重傷害 派出所說是輕傷 并且說等恢復再來驗傷 有這樣的規定嗎?

我的一個親戚被人刺穿肺部 病危通知書下了3張 但是派出所說屬于輕傷 并且沒有來驗傷 而且還說要等傷好了之后再來驗 請問有這個規定嗎?
一、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生呼吸困難。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可以構成重傷。
二、你說的情況,胸部銳器損傷致肺破裂,在傷情鑒定的時候,法醫不是根據醫院下病危通知書評定的,是根據病人在治療過程中有沒有發生呼吸困難和失血性休克評定的,如果在搶救過程中,病歷上沒有明顯的呼吸困難和失血性休克指征,只是單純的肺部刀傷和血胸,就不能評定為重傷,只能是輕傷,如果有以上所述的指征,可以評定為重傷的。
三、肺部損傷,傷情鑒定,醫院的病歷記載非常重要。我們曾經出具過像你說的情況的傷情鑒定,結論是輕傷的,很多的,就是因為病歷是沒有顯示呼吸困難和失血性休克指征,只能評定為輕傷。
四、你說的派出所沒有去檢驗傷情,辦案人員是要通過委托法醫對病人檢驗傷情的,在這些涉嫌傷害案件中,一般都是公安機關受理后,委托技術鑒定部門對傷者做出傷情鑒定,公安技術鑒定部門接到委托后,會對病人進行傷情檢驗,然后根據傷情的穩定與否,在適當時候出具傷情鑒定,病人傷情不穩定,法醫不能出具鑒定的。也有的是法醫檢驗以后,雖然當時不能出具鑒定,通過了解病人的一切情況如病歷等,辦案人員需要時把傷情的大概情況告知辦案人員,等鑒定結果出具以后送達辦案人員。
公安機關的這種答復是按照司法程序來執行的。你的親屬應當在康復后在當地司法機關回指定的地點答(一般為省級醫院,或者中級法院)做傷殘等級鑒定。在未有證據(司法鑒定結論)證明的情況下,一般是不得直接定為重傷害,應該由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才能形成完整的司法鑒定結論,在此之前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
傷好后,用病例驗。
很明顯警察不是受賄了就是行兇者有關系
主要看愈后肺功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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