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限是指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
民事案件一審一般程序在六個月回內審答結,經批準可延長6個月;二審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如果用普通程序審理,應在6個月內審理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內,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容長6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 就得報請上一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所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 5個月。
如果用普通程序審理,應在6個月內審理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版院長權批準可延長6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 就得報請上一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所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 5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內6 個月容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161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 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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