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怎么辦理?要什么部門,法院嗎
刑事和解,是來當事人互諒源互讓,雙方協商的結果。當然,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也可以分別通過公安、檢察、法院進行調解。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檢察院怎么和解
刑事案件法院調解僅針對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一些案件。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調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認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后,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6)最后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后,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并建議予以糾正。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權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和解是受害方與致害方簽署相關協議,由受害方出具諒解書,不再追究致害方責任的一個程序。
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后怎么處理
和解之后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回報告。答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的效力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首先,以下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刑事和解:
1、涉嫌專侵犯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2、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會按以下進行處理:
1、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不過,只對于自訴刑事案件可以撤銷案件處理,并且是在自訴人宣告判決前撤回自訴。對于自訴案件以外的公訴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許撤訴的。
2、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
對于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四種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利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就會作出不起訴的處理。
3、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即判決時要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
最后,犯罪分子符合適用條件的,還將按以下處罰:
1、適用非監禁刑,即緩刑。
2、可以減輕處罰。
3、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對于刑事和解之后,然后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出具和解證明。在法庭上會有相映的減刑的一個標準。刑事和解不代表你能夠逃脫法律的懲罰,只能減輕懲罰。
刑事和解后觸犯了刑法,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只不過以當事人雙方和解了,得到一些原諒。
但是呢,自己的觸犯的刑法的還要執行。
刑事和解是怎么進行的?要在市級檢察院進行刑事和解。
電動車交通肇事罪,死一人,肇事者主要責任,死者次要責任,肇事者主動救人,沒有逃逸,要在市級檢察院進行刑事和解。rnrn想問下,需要雙方家屬都到場嗎?可不可以直接由律師和肇事方家屬拿著對方諒解書到檢察院辦理(對方不到場)?rnrn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的案例多不多?rn想這種情況,刑事和解能成嗎?希望大不大? 按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符合和解的相關條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條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條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并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雙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零五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1.嚴格意義上來說,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并沒有“刑事和解”的規定。
2.交通肇事罪是一種輕微刑事版犯罪,我國有權的地方檢察機關在試點改革,在雙方就賠償已達成協議,被害人對肇事者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的前提下,對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搞不起訴,即不向法院提起公訴(這種情況叫相對不起訴,因為相對來說被告人還是有罪的)。這種情況類似于國外的訴辯交易,也有人稱之為刑事和解。這種做法在我國已經是突破了刑事法律的框架。
3.雙方進行和解,最好雙方都到場,當面簽協議書和諒解書,以免引起爭議。畢竟,要被害方諒解,賠償數目一般都會超出標準。
4.只要檢察機關同意搞不起訴,所謂的“刑事和解”是完全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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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就是檢察院階段,就可以搞不起訴了
第一,交通肇事偵查屬于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種情況可以做相回對不訴(也叫酌答定不訴)處理。---注意,是可以,也就是說也可以起訴。
第二,你這種情況能作相對不訴的條件是自首,這個是符合的。但是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檢察機關和法院都希望雙方能達成刑事和解----當然,實際上這個過程可能比較困難,要費一些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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