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審需要什么條件
原告向某建筑公司起訴付貨款, 而我是公司進料員 ,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后,法院判決 我 支付原告貨款, 并強行劃走我的存款. 附(該法院無管轄權, 本人并提出管轄異議,但法官以 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受理為由進行判決.) 這樣的判決是否可以再審 怎么樣辦理手續 請問下 這樣該怎樣辦 加急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再審申請書原判決書證明沒有管轄權的證據如該判決是基層法院作出,向其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
1、本案中一貨款,你是不是做為第三人,參加的訴訟?2、你只有做為被告才能在一審的開庭的時候提出訴訟異議。你是被告的話,那么對方起訴的主體是不對的,要么是起訴單位,要么是起訴個人,而不能混在一起起訴。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的。3、可以,在收到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15日內上訴。4、上訴狀(幾個被上訴人就有幾份,自己留一份)、一審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原件一份、判決你賠償多少,就是你上訴交費的基數X人民法院的%=你是的上訴費。
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判決,是違反訴訟法的規定,不是再審問題,應該到該法院的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要求人民檢察院作審判監督提起抗訴,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或提審。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要提交什么材料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回提供原件,原告為答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一、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二、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申請再審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為一式一份。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并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內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申請再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注意事項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 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于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 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是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四,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可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原審法院及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有義務接受。
第五,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裁判發生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第六, 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案件再審的要求是什么
提起民事案件再審需具備以下條件:
1、對象適格。
2、存在法定再審事由。
3、在專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屬出。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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