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對具有下列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不能辦取保候審的情形
法律規定可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以下情形應逮捕、不能辦取保候審: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六)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人員及哪些情形不得取保候審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比如涉嫌暴力性犯罪的就不可以
有哪些情形禁止取保候審
(1)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回惡劣、情節答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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