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盜竊從拘留到判刑要多久
我朋友盜竊2400元,是初犯,認罪態度也很好,拘留了一個月了,現在逮捕書也下了有一個多月了,家里人很急看到他,還有多長時間才可以被判刑?會判什么刑?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謝謝~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偵察羈押專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屬察院提起公訴后,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后,一般要四五個月才能審判。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的需要的時間就會多一些。以下刑事訴訟流程,請參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擴展資料:
一、成立條件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立案標準
1、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2、關于親屬盜竊罪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如何理解“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的;因盜竊造成家庭成員和親屬關系劣變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三、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盜竊罪
您好!一、刑事拘留期限
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準逮捕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五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八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九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特殊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三、審查起訴期限
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一個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重新計算: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注: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四、審判期限
一審適用普通程序情形: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三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六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重新計算: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情形:
20天:《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一個半月: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審(上訴抗訴情形):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四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后,一般要四五個月才能審判。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的需要的時間就會多一些。以下刑事訴訟流程,請參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盜竊罪要多久才判刑的
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偵察羈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權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綜上,一般的刑事案件,從被逮捕到開庭,需要3個月左右,案情復雜的,時間還會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回,處三年以下有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盜竊罪羈押多長時間判刑
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到判刑一般情況是四個月才能判刑。刑事訴訟法版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權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一個月時間,在法院審判的時間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拘留7-30日 逮捕后一般羈押2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1個月 法院判決一般1個月 所以一般情況5個月內應該判決 遇到需要補充偵查的就不好說了
正式逮捕后到移送檢察機關一般為2個月,案情復雜可以延長1個月,交通不便、集團、流回竄、犯答罪面廣的(簡稱交流廣集)可以再延長2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還可以再加2個月,,也就是2+1+2+2=7
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復雜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理一個半月,,可延長一月。。
如果在上訴,,可能更久。。
以上是理論上長時間,,,一般盜竊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很快的。
你好,上面兩位朋友回答的很好,但都是理論上的時間長度。實際辦案過程中(特別是團伙、流竄的大案)有很多實際關押在8個月至1年多。在看守所呆過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的。
因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多久才會判?
我老公因盜竊罪被刑事拘留了,現在在看守所已經一個月零十二天了,請問要多久才可以判下來啊,聽人家說還要三四個月,為什么要那么長時間呢?盜竊金額在5000元以下,認錯態度也挺好的,請問這個會判多久啊?因為其中偵查階段大約需要三個月,審查起訴需要一個半月,法院審判需要一專個半屬月。如果盜竊這個金額,沒有其他情節的話,估計在6個月左右。問題是,可能應該承擔責任的數額不是你所說的這些,另外還要看盜竊地點,和其他情節。
現在估計是在公安的偵查階段,將來還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這都是必經程序,所以3~4個月后得到判決是很正常的。按他涉嫌的盜竊數額,不計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的話,會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
刑事案件要經歷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3個階段,一般刑事案件3個月左右開庭算是比較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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