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證據有哪些特性
(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回證據。(2) 關聯性,是指必答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3) 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急!在線等~法律證據的兩個基本特征是什么?
不論何種形式的證據,都必須符合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猜測和虛假的東西,二是它與案件事實有著客觀聯系.
終于想起來了,第一個特征你漏了"客觀"
特征上講:
(1)物證是依其外部特征或痕跡來發揮證明作用的。
(2)書正是以記載的其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發揮證明作用的。
證據的特性:
A,證據的證明力
B,證據的證據能力
證據的證明能力必須有三性: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合法性
1、 物證的特征
物證與其他證據種類相比更直接、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物證更客觀、真實性更大。言詞證據的運用一般要靠實物證據來檢驗,物證則可以不依賴語言證據而存在。
2、 書證的特征
(1)表現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樣性;
(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須同案件互相關聯;
(3)書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是可供人們認知和了解的。
3、 證人證言的特征
(1)證人證言必須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所感知、記憶的情況。
(2)證人證言具有不穩定性和多變性的特點。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詞證據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影響干擾;二是可能遇到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三是證言的形成過程每個階段可能有誤差。
(3)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
4、 當事人陳述的特征
當事人是與案件的解決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這就決定了其陳述的證明力有兩重性:一方面他們了解案情,他們的陳述比其他訴訟參與者更全面、更深刻,從應然的意義上說當事人的陳述比其他證據形式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當事人的陳述由于帶有主觀性和片面性,也難以保證它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因此,對當事人的陳述,審判者應既重視,又不能輕易置信,而需要同案件中所出現的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去偽存真。
5、 被害人陳述的特征
由于被害人所處的特殊地位,其陳述一般來說比較客觀真實,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體、生動的特點,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的陳述也有可能是虛假的、不真實的,如出于復仇心理,夸大犯罪事實情節,或由于被害人高度緊張,導致記憶錯誤,甚至可能出現被害人出于其他個人目的作虛假陳述的情況。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特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能是真實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實情況。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當事人,他對案件事實知道得最清楚,只要辦案人員方法對頭,充分準確地運用好審訊則略,其供述就有可能是真實的。
(2)從另一方面講,為逃避法律制裁,避重就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虛假的可能性較大,辦案人員必須慎重對待,不輕信口供,運用相關證據進行印證。
證據分為廣義的證抄據和狹義的證據,其中狹義的證據就是指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有法定來源的根據或憑據。所以我認為,要想成為證據的基本條件應該具備該定義所要求的幾點~1、經過查證屬實2、有法定的來源3、根據和憑據~
同時,從內容和實質來講,他必須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從證據形式和來源講,他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和來源。從證明過程講他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
證據需要具備的基本特征有三個:
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合法性
是證據力和證明能力
證明力是證據能夠證明某一待證事實的的能力和資格
證據能力是證據能成為定案依據的法律資格。
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合法性
關于證據的特征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證據的特征
所謂證據是指一切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征:
①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②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系,表現為兩重情況:一是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二是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并能夠為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③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第一,證據的來源合法;第二,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備合法的形式;第四,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什么是證據,它有何特征
一、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它是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正確處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二、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客觀性。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仲裁案件爭議的焦點,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誰是誰非,誰應承擔民事責任,都不能靠主觀臆斷,而只能經過調查研究,從客觀實際來推斷。
(2)關聯性。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有內在和必然的聯系。仲裁實踐中,仲裁庭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即使這些證據都是事實,各個證據與案件的聯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與爭議的性質和內容無關。只有那些與案件有內在和必然聯系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那些與案件無內在和必然聯系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和提供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①某些證據具有法律規定的許可性。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不能成立,如技合同法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在仲裁中要證明該種法律行為的成立,就應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證明。②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核實。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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