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最長羈押期間并不確定,需要專根據具屬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訴訟進程來確定。
對于偵查羈押期間的確定:
1.一般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前款規定的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最長羈押期間并不確定,需要專根據具屬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訴訟進程來確定。
對于偵查羈押期間的確定:
1.一般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前款規定的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