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怎么走
一)抄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官司怎么打呀?聽說行政訴訟很難的,是嗎?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ping聘請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是比較好打的一種案件。一般比較明晰。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一般到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實比較難,因為行政訴訟法院不太愿意受理么,訴訟費也少,還容易得罪人
行政訴訟的具體流程和步驟
就是行政的民告官怎么告啊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七、八章,大體分為起訴與受理,審理和判決以及執行環節。
行政訴訟要走哪些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起訴的前置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違法確認程序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審理的方式,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根據違法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大小、內在的關聯性,確定是否賠償。賠償責任的決定不僅是合法性審查的邏輯結果,而且是行政爭議的最終法律解決。
另外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后,才能給予賠償。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通常適用的情況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已無爭議,但行政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已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但復議機關未對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裁決,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機關的裁決;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為終局裁決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不得爭議,受害人對行政賠償問題尚有爭議;
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已為法院判決確認為違法,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前置程序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曾經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樂觀評價:有利于迅速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省時省力,使受害人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于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負擔;體現了國家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調動其糾正錯誤的主動性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經過近十年的實踐,行政確認的前置程序已經成為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的梗阻。由于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涉嫌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自己當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確認違法極其艱難。加之法律沒有確認期限作出規定,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當事人對于不予確認的不作為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只能通過申訴途徑。當事人常常被迫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積年累月地上訪、申訴。國家賠償法中關于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糾正錯誤的前置程序設置事實上已經成為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認為上述規定已經使國家賠償法變成了“國家不賠法”。
您好!目前主要有八種情況需要行政復議前置: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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