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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的座位位置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06 10:50:10

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的區別(座位位置)

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的區別(座位位置)
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庭座位,到目前為止,依然按照1985年頒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定》執行。
  對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規定:
  1.審判法庭的審判區正面設審判臺,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與審判法庭面積相適應);審判臺前方右側設公訴臺,高度與審判臺相同;審判臺前方左側設辯護臺,高度也與審判臺相同。在審判臺、公訴臺和辯護臺上,分別設置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公訴臺與辯護臺呈八字形,都面對被告人。
  2.證人座席位置設在公訴臺右下方平地上。
  3.現有的審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進行改建。今后新建審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建造。
民事面向審判臺,右邊為原告座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第二條規定“法臺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座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后設置兩排座位;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審判臺,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50厘米。

法庭的座位安排

這個要看是哪種訴訟。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座位安排不同。
不變的部分是: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原告席,另一邊是被告席。證人席一般是正對審判人員。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座位一般與辯護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能會另外安排。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坐在正對審判員的方向,旁聽席位與審判人員席位中間,挨著旁聽席第一排。證人席位一般在中間。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

需要看是哪種訴訟。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座位安排不同。

不變的部分是: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原告席,另一邊是被告席。證人席一般是正對審判人員。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座位一般與辯護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能會另外安排。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坐在正對審判員的方向,旁聽席位與審判人員席位中間,挨著旁聽席第一排。證人席位一般在中間。翻譯人員席位不固定。

法官主位:審判長居中,審判員左右各一個
公訴人在左,辯護人在右,面對面
被告和證人出庭時均在中間。
最上面中間是審判長,邊上是審判員,審判臺左下方是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右下方是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如果是刑庭被告在審判臺正前方。
正面是審判長 審判員 陪審員 其下是書記員兩邊分別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下面有旁聽 還有就是證人 鑒定人 翻譯人

請問民事審判的特點,主要是區別于事刑事審判、行政審判的特點

煩請高人指點,急急急!!萬分感謝!!越詳細越好
法官審判中的類推權刑事與民事有別
我們知道在刑事審判中,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則,禁止類推。通俗一點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官對此沒有絲毫的自主權,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可是在民事審判中,法官不僅可以適用類推,而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習慣和法理來判決。當然這也不是說法官可以隨意根據法律、習慣、法理來判決,而是有嚴格的規則的。

首先,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當查明事實后,有法律規定的必須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才可以依次適用習慣和法理。不能有法律不依而去適用習慣和法理,這樣就是本未倒置了。而且在適用習慣和法理也有先后之分,有習慣的依習慣,沒有習慣規定的才能依法理。因為習慣規定是人們長期實踐形成的約定,而法理是法學家的論述和法學理論,必須對此加以從理論到實踐的復雜過程,更容易產生偏差。

其次,在適用習慣和法理時還有一個選擇的過程。因為習慣規定有不同的層次,有村規、鄉規及民間俗規,還有縣級以下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的規定等不屬于法律層次的應該說都是習慣的范疇。法理也是這樣,不同的法學家會有不同的法學理論觀點,對一些法學論點,不同學者會有不同觀點,法學理論也存在不同的學說。這些都需要法官做出最有利于案件解決的習慣和法理。

總之,類推禁止在刑事審判中出現,并不意味著在民事審判中不能運用類推制度,只是必須正確運用,并嚴格作出限制而已。

民事審判,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者的異同?

三大訴訟證明的差異:
第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證據的種類有所不同。
第三,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第四,證明對象不同。
第五,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
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方面的糾紛;行政審判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糾紛。
當面咨詢律師。
縱橫法律網 李保忠律師

法院一般設有好多審判庭,每個審判庭有什么區別?

基層人民法院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

1、刑事審判庭:

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法律和刑事政策,同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刑事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作斗爭的訴訟活動。

2、民事審判庭:

民事審判庭的分工最高院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是現在的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是由早先的民事庭和經濟庭轉化過來的。因此,基本上民事案件在民一庭審理,合同等經濟糾紛案件在民事二庭審理。很多地方設立民事三庭一般都是審理房地產糾紛。因為最高院并無統一的規定,各地還會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

3、經濟審判庭:

經濟審判庭工作的任務,就是通過處理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從需要和可能出發,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可暫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涉外經濟案件。

4、行政審判庭:

最高院、高級人民法院均設立行政審判庭1個,絕大多數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1個。

5、審判監督庭:

最高院設置審判監督庭1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置審判監督庭1至3個;大多數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監督庭1,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設立2個審判監督庭;基層法院普遍設置審判監督庭1個。

擴展資料:

在中國,《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置其他需要設置的審批庭。

各審判庭又庭長1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為審理每一具體案件而成立的審判組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議制的審批庭,另一種是獨任制的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機構設置:

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

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判庭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以合議制審判案件時的審判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依據訴訟法的規定,由數名審判員(含陪審員)就審理具體特定的案件而組成的臨時性審判組織。

  合議庭是臨時性的審判組織。它不同于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等一般性審判庭,也不同于知識產權審判庭、破產審判庭等專門性審判庭,這些審判庭是人民法院的內部常設性機構,是人民法院為便于審理某類案件而進行的審判分工。而合議庭不是人民法院的內部常設性機構,它隨著案件的審理完畢而自然消失。它也不具有審判庭的某些職能,如立案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主要目的是實現司法民主,確保司法公正。《決定》對人民陪審員的性質及其在審判活動中的地位和職責作出了以下規定:人民陪審員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有分歧的,必要時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長的職責是: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審判員的職責是: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
  2、獨任審判案件時,主持庭審活動,對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
  3、擔任合議庭成員時,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負責;
  4、負責起草自己所審判案件的法律文書;
  5、在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的領導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判任務;
  6、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職務時,履行與審判員同等的職責;
  7、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1、法院一般設“刑事庭”負責刑事案件的審判,設“民事庭”負責民事案件的審判,設“行政庭”負責行政案件的審判,還有的法院設“少年庭”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等等。
2、現在法院每天審理的案件會很多,所以要設多個審判場所。
基本上就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分為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少年庭,都是字面上的意思,每種庭設多個是為了緩解審判壓力,提高審判速度和效率
合議庭,簡宜庭,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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