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能否給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辯護又接受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另一民事委托?
不能,要么接受被告人委托,為被告人做刑事辯護,要么接受受害人或其親屬委托,為受害人做民事代理,兩者同時只能做一方的律師。
民事委托是否涉及該刑事案件
不可以,違規。
不可以
不能
一般不能
1.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 2.下列人員中,有權提出上訴的應當是() 最好寫上解析 、法條規定
1.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nA.受委托人要求的約束nB.受指定人民法院意見的約束nC.受公訴人意見的約束nD.有權獨立發表辯護意見nn2.下列人員中,有權提出上訴的應當是()nA.辯護人nB.自訴人nC.犯罪嫌疑人nD.被害人1.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D.有權獨立發表辯護意見)
2.下列人員中,有權提出上訴的應當是(B.自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年5月15日通過 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修訂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修正 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條【上訴的提起】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D.有權獨立發表辯護意見
B.自訴人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內律援助容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于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執有律師資格證的公務員是否能夠以律師身份在刑事案件上出庭并進行法律辯護
原則上不行,依據刑訴法第23條第2、3項“2、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版人、被權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刑訴法解釋第33條第4項規定公檢法監獄的在職公務員必須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才可以擔任辯護人,其他親戚關系不可以。因此,執有律師資格證的公務員能夠出庭辯護,但并不是以律師身份,而是以親屬或公民的名義。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公職律師除外。在省以下的司法局中,有一批身份是公務員,但持有律師執照的公職律師,他們主要處理援助類的案件。
從事律師需要先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然后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后取得律專師執業證。法律屬規定公務員是不可以做律師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可以由下列三種人擔任:1.律師。2、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由于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共青團、學聯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因為除了監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托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 所以,你說的情形,可能是公務員作為親戚朋友給被告人辯護。再就是,公檢法監獄的在職公務員必須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才可以擔任辯護人,其他親戚關系不可以。
律師法第11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所以不能以律師身份出庭
不能。
不可以
刑事訴訟相關問題?
張三(16歲)、李四(19歲)毆打王五致其重傷一案,經M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13年5月6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16日,某檢察人員開始對此案進行審查,張三此時才得知有權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張三系父母雙亡的孤兒,寄居于二叔家,他不想給二叔添麻煩,因此沒有委托律師。鑒于此,M市人民檢察院便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為張三指派了一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王律師為其辯護。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王律師提出要復印起訴意見書,檢察院以保密為由予以拒絕。5月28日,該案由人民檢察提起公訴,案件移送至M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決定于6月17日開庭審理,并于6月15日向辯護律師發出了開庭通知。王律師以法院通知開庭日過遲,并且未能得到起訴書副本為由拒絕出庭辯護。nn問題:nn1 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張三指派援助律師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nn2 某檢察人員于5月16日告知張三有權委托辯護人的行為是否存在缺陷?nn3 人民檢察院是否能拒絕辯護律師復印起訴意見書的請求?nn4 人民法院一直未給辯護律師發送起訴書副本,這種做法正確嗎?nn5 王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嗎?1、正確,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規定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彌補其訴訟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辯護制度是以未成年人為犯罪主體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存在缺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不能,《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因此,本案中人民檢察院借口保密而阻止辯護律師復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錯誤,從法律程序的規定來看,按時送達起訴書副本,按時通知開庭日期、地點等,都是為了保障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而設的。
5、不能,律師辯護有獨立的地位,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所以不能拒絕出庭辯護。
刑事訴訟相關的問題,可以多學習刑事訴訟法,也可以咨詢律師,或者是去法院直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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