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凍結,查封房屋,而且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版事訴權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獲取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但對于此種查封,并無時間限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于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后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征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注明。對于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并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于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行政執法時,查封扣押的期限,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專最長是1年,屬并且,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扣押是行政機關強制扣押當事人財產,限制其占有和處分的措施;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以防止轉移隱匿或毀損丟失,以待進一步查處的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 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百度百科
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百度百科
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拓展資料:
屬于公安機關直接處理案件的贓物、贓款,經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做出書面裁決,予以沒收;應該退還失主的,由領取人或單位寫出收據存檔備查;對確實無法退還的贓款、贓物由公安機關領導批準上繳;沒有證據作用,又不宜退還給原持有人的物品,經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后銷毀,銷毀前填寫銷毀扣押物品清單,由批準人、銷毀人、銷毀監督人分別在清單上簽名存檔備查。
對于容易腐爛變質和無法保管的物品,經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委托商業部門變賣。已經腐爛、變質的物品,經批準后銷毀;銷毀前先行拍照,存檔備查。贓物屬于大牲畜的,可先委托農業生產單位飼養、使用,結案后再進行處理。偵查部門在處理扣押物品時,嚴禁私分、變賣、調換、挪用或損壞。
扣押物品處理是指負責偵查某一具體案件的偵查部門對在偵查階段扣押的,能夠證明嫌疑人、人犯有罪或無罪物品的處置方法。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偵查工作的實踐經驗,對扣押物品中能夠作為罪證的,連同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移交時填寫扣押物品移交清單,由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的經手人在清單上簽字蓋章后存入預審工作卷;不能附卷的扣押物品,可拍成照片裝入卷內,在移交清單中注明物品來源、名稱、數量、存放地點;已查清確實與案件沒有關系的物品,應退還被告人或其親屬,開具發還扣押物品清單,由領物人和預審人員簽名蓋章后存入預審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扣押物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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