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所說的來的緩刑也自叫暫緩執行,它是對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人先行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制度。也可以說緩刑是一種考驗的期間,在緩刑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說不能隨意的離開所執行緩刑的地方,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漏罪沒有判決,或是有嚴重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此外,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論緩刑是否撤銷,被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回機關批準。答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于外出打工,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準,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但需要報考察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專十五條 被宣告屬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也稱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緩刑的人員實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說緩刑的執行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如果要離開所在市縣,需要經過社區矯正機構的批準。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變更居住的事先需要司法行政機關的批準,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居住地申請書,申請書需要寫明申請人的現在的狀況,因為什么原因需要變更居住地到什么地方去,保證遵紀守法,希望司法機關批準即可。
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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