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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偵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3-01 02:32:44

刑事偵查大隊主要干什么?

刑事偵查大隊主要職責為: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

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斗爭;

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

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鑒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

負責出租車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秘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資料:

偵查工作的原則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采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

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并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致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致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依靠群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了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

并且由于人民群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群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斗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

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

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采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保守秘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復雜的斗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于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秘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七)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

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銳。基于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的條文體現了比例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比例原則的貫徹卻遠遠不夠,尤其是偵查階段對于這一原則的貫徹存在嚴重缺陷,如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訴訟手段的適用上非常隨意,對于一些強制性訴訟手段的適用過于寬松等。為了避免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刑事訴訟法必須確立比例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偵大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偵查

公安經偵大隊的主濟案件的偵查,屬于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屬于公安部門。關于經偵大隊的立案標準,根據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立案標準,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參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1.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版防、打擊對策;組織偵權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斗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鑒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負責出租車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秘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資料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做刑事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況;組織、協調偵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擔案件痕跡和物證提取、檢驗、鑒定。承擔本轄區內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防范工作;承擔涉外刑事案件、對外警務的聯絡和接洽。

狹義的“刑警”是指刑警隊的警察。廣義的還包括經偵隊、緝毒隊等等。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日常聽說的有盜竊、兇殺、詐騙、拐賣婦幼等犯罪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偵大隊

一、掌握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情況,分析、研究敵社情動態,適時為上級部門版提出意見權和建議。

二、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破案,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

三、預防犯罪,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

四、控制犯罪,加強刑偵基礎業務建設。

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刑事偵查原則是什么?

  偵查工作的原則是指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為準則,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采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并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致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致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依靠群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了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并且由于人民群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群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斗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采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保守秘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復雜的斗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于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秘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七)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銳。基于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的條文體現了比例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比例原則的貫徹卻遠遠不夠,尤其是偵查階段對于這一原則的貫徹存在嚴重缺陷,如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訴訟手段的適用上非常隨意,對于一些強制性訴訟手段的適用過于寬松等。為了避免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刑事訴訟法必須確立比例原則。

什么是刑偵案件

什么是刑偵案件

刑偵案件是公安、國安、檢察院(自偵)等偵查機關對觸犯我國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的案件,全稱為刑事偵查案件。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査獲犯罪人及在偵査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靖邊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版護的社會關系,權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換言之,只要可能觸犯《刑法》的案件,就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國家暴力機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一種具體的司法行為的體現。具體的罪名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等。

刑偵案件的全稱即刑事偵查案件,是公安、國安、檢察院(自偵)等偵查機關對觸犯我國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的案件。
刑偵案件的全稱即刑事偵查案件,是公安、國安、檢察院(自偵)等偵查機關對觸犯我國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的案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抄
  刑偵案件襲
  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
  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然而,職業偵查員主要注意的是職業罪犯。在查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其慣用的手法取得進展;
  職業罪犯似乎慣于使用某種伎倆(例如破門而入)以尋求某種類型的贓物,并留下某種標記(例如捆綁被害人的方法)。刑事偵查部門積累這類資料,以及失竊財物的清單,而且隨時可以查閱汽車和武器登記之類的公共紀錄,和洗衣房及乾洗商店的標志、當鋪和轉手商的交易之類的私人紀錄,以及其他很多類似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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