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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沒有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哪些政府部門有權查看個人身份證?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3-04 13:37:16

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隱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我國《刑法》中并沒有侵犯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但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有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拿著別人不足與外人道的私事或隱私公之與眾,給對方帶來嚴重后果的則涉嫌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并要求民事賠償。按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一般是屬于侵權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構成刑事責任。不過也不能說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一律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對行為人判刑。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采取變通的方法,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其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這是最高司法機關對于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第一次司法解釋。
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這一原則。該《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一司法解釋繼續沿用1988年司法解釋的原則,對隱私權仍然采用間接保護的方式。
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兩部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婦女的隱私權,都作了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在《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設置了保護殘疾人、消費者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文,在這些關于合法權益保護的條文中,都包含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四、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對隱私權保護的條文。1979年《刑事訴訟法》、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規定對涉及隱私(陰私)內容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同樣是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中,同樣強調了這樣的原則。
除此之外,2002年12月23日,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在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即:
1、隱私權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2、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
4、自然人、法人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訊秘密。
5、收集、儲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一、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人格權就包括隱私權】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4、《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注:目前盛行的網絡“人肉搜索”,也會造成侵權。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權益則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人肉搜索”中,難免會涉及到當事人照片、閱歷等內容,其間不乏個人隱私,網絡公開之后又常為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
第六十二條 【患者的隱私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6、《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第一百五十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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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隱私權屬于最基本的人格權利之一,其中還詳細包括了隱私利用權、通訊秘密權、情報保密權以及個人生活自由權等權利。

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四、《侵權責任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

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擴展資料:

隱私權的司法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隱私權

請問,有哪部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國家執法人員的身份要求?主要是要尋找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謝謝!

執法人員是屬于公務員的,所以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調整:

公務員專法第二十五條屬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什么政府機構有權對我身份證拍照?

前天下午有人敲門,一開門是一大媽。自稱是政府部門,沒說清楚是哪個部門,人口普查那類,我是本市常住人口,本市身份證,對方已經對我身份證進行登記,但卻還要求對我身份證進行留底拍照,請問,他們有權對我身份證進行拍照么?隨手拿的一個小數碼相機感覺資料隨時都可以泄露,泄露我們也不會知情,萬一被復印身份證然后銀行開戶洗黑錢怎么辦?越想越恐怖,麻煩各位解答下,什么情況下,什么國家機構有權利對公民身份證進行拍照留底?最后我需要去掛失身份證么?
個人來認為:
1.你有自權要他們出示證件;否則你有權拒絕他們的任何要求;
2.他們對你身份證拍照是違規的,他們無權這樣做。
身份證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建議你到派出所咨詢、備案,以防不測。
肯定是無權拍照的,如果你需要去辦理什么手續,比如銀行開戶等,你去代表你同意銀行采集你的信息,如果找上門來的,因該有相應的證明。
一般不需要掛失,因為如果有人仿冒你的身份證辦理事務,找到你頭上,你可以起訴辦事單位,因為你不在現場,屬于無過錯,他們要承擔查驗不嚴的過錯。
掛失倒是不要了。只是你沒有注意到,一開始你就要問她是哪個部門的,沒問清楚你就給她,那還不是人的錯,警覺性不高,去問下鄰居有沒有登記,別人肯定問了是那里人,如果是干部那就放心了,不會害你的。

身份證都有誰有權利檢查或是查看???

我過的居民身份證,根據法律都有哪些部門機關或是權利個人,有權對其進行檢查或是查看???rn 我想知道詳細回答

民警可以執行檢查、銀行,旅館住宿,用人單位,鐵路售票,公路售票,登機辦理社保等業務工作人員都可以查看辦理人的身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擴展資料

《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四、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五、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民身份證法草案是國務院于2002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對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條例》作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內容是:將居民身份證改為公民身份證,將居民身份證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作為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并增加了身份證的機讀功能(使用IC卡技術),擴大了身份證發放范圍,具體規定了身份證使用和查驗的情形等。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法工委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有關研究機構征求意見。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2002年12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部門、地方的意見,對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對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以及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因戶口遷移的換證以及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等問題,作了修改。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本屆法律委員會于2003年4月4日召開會議,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基礎上,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進一步作了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4月18日,法律委員會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關于本法的名稱和身份證的名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草案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改名為公民身份證法,并相應地將居民身份證更名為公民身份證。這樣修改,當時主要是考慮1999年10月《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已將“居民身份證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提出,對港澳地區的中國公民是否也要發放公民身份證,本法應予明確。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根據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關于公民身份證的規定不適用于港澳地區居民。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國公民,同樣應當發放公民身份證。本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草案規定的公民身份證,仍是以戶籍管理為基礎的,與原來的居民身份證沒有區別。因此,為了避免對本法調整范圍的不同理解,法律委員會經認真研究,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為居民身份證法,并相應地將草案各有關條款中的公民身份證均改為居民身份證。這樣修改,并不影響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也不影響草案規定的身份證發放范圍。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些委員提出,申領身份證既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又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不能因年齡小,就限制公民的這項權利,而且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從事某些社會活動,如乘坐飛機、辦理銀行存款等,也需要身份證明,建議增加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也可以申請領取身份證。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同時,相應增加未滿十六周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和申領方法的規定。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建議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隨意添加身份證的機讀內容。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換領公民身份證,但是常住戶口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遷移的除外。”有些委員提出,按照草案的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而且新的身份證又具有機讀功能,戶口變動情況可以通過機讀功能予以記載與反映,沒有必要規定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換領身份證,以方便群眾,減輕群眾負擔。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公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的委員提出,公民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建議本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辦理注銷常住戶口手續時,由公安機關收回公民身份證:(一)遷入香港、澳門、臺灣的;(二)在外國長期居住的;(三)被批準退出或者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四)死亡的。”有些委員提出,收回身份證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理應收回,但實際上并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本人以身份證丟失為由想保存身份證等);有的需要通過深化戶籍管理改革加以研究;有的收回與否沒有實際意義。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刪去。
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時,應當依照規定出示公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戶口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前往邊境管理區;(五)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六)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七)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八)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九)開立個人存款帳戶;(十)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證明身份的其他活動。”有些委員提出,應當首先明確公民出示身份證就能夠證明身份的權利,并只對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的主要情形列出即可。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民辦理有關事務或者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戶口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申請出境手續;(五)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證明身份的其他活動。”
八、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公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公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查驗、扣留他人公民身份證的;(四)故意毀壞他人公民身份證的。”有的部門提出,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民身份證的行為也應予以處罰。有的委員提出,“非法查驗”的含義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民身份證的;(四)非法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證的;(五)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九、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公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領公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對于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和農村生活困難的居民,申領、換領身份證應當免收工本費。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減收或者免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十、有的委員提出,從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到發證的時間較長,公民可能急需身份證辦理有關事項,建議增加規定在領到公民身份證之前可以領取臨時身份證。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司法機關如:公安、檢察院、法院在涉及案件時,可以強制要求查看驗證。

其它的地回方都無強制權,但是,答也可能涉及要求檢查,如果你拒絕出示,可能會無法做成某些事。
比如去機場,要查,不讓查,就沒法登機,去住宿要查,不讓查就沒法入住,有時去某個小區也可能涉及身份證登記的問題。
雙面~偵探社┦官ч網┪《twófaсe123.сòМ》,百╕度一下→→找人==========================================================================2、我只要你帶我一起,別叫我放開專你,我做不到屬,我只要你,信不信。He who never was sick dics the first. 永不生病的人往往一病致命。 147、你的微笑,是我奮斗的不竭動力,你的眼淚,是我悲傷的源泉。因此我只會讓你微笑,讓你幸福地笑。用我的全部精力呵護你,珍惜你。親愛的,我好想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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