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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犯罪的認識.二:舉例:刑事案例,民事案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08 04:59:50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要正常的

案例一、哥們兒義氣害了他:

每個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過美好的理想。當鮮艷的紅領巾戴在他胸前的時候,慈祥的父母臉上也曾露出滿意的笑容。但他已偏離了人生軌跡,16歲就掉進了罪惡的深淵。當冰冷的手銬銬住他的雙手,當高墻電網隔斷了他和親人的團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個普通的雙職工家庭里。父母對他很寵愛,家庭充滿溫馨。小學時,曲哲聰明好學,讀書用功,在班里的學習成績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擔任了組長、班長、學習委員。小學畢業時,他以優異的成績被市重點中學錄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學和老師的贊揚聲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時,他變得狂妄自大起來。

思想開始滑坡,漸漸地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學會了抽煙、喝酒,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在家里他再也聽不進父母的良言相勸,在學校更聽不進老師的諄諄教誨。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對曲哲抱著極大的希望。

為了使他與那些所謂的“朋友”斷絕來往,媽媽把曲哲送到省會的一所醫學院學醫,希望他能夠脫離原來的不良朋友,重新趕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決心,再不象以前那樣。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期末考試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績告別了這一學期。

暑假開始了,一年未見的“鐵哥們”陳風找到了他,倆人聊起一年來的“新鮮事”。陳風提起自己與女朋友方欣因種種原因發生了矛盾,關系不斷惡化。陳風越說越氣,甚至要求曲哲幫他出口惡氣,將方欣殺掉。曲哲為了哥們義氣便答應幫忙。

第二天,他們約好時間,把方欣騙到一間沒人住的小破屋內。到了那里,方欣感覺到有點不對勁,拔腿要走。陳風追上去將她摔倒在地,倆人便在地上扭打起來。曲哲嚇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個木頭人一樣一動不動。此時陳風瞪著發紅的眼睛,氣急敗壞地沖他喊:“哥們兒快點”,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過去,不顧方欣苦苦哀求,殘忍的將其殺害了。一個無辜少女就這樣慘死在他們的手中。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負責任

2000年12月17日晚,戶縣15歲少年王某為圖好玩竟想制造火災。他先將一堆麥草點燃,但因火勢較小沒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竄到同村張某家老屋處,用火點燃一把干麥塞入門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處觀看村民救火。火越燒越大,燒毀了房屋,燒死了一頭耕牛和一些用具,損失達7000余元。法院鑒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其父母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7000余元。

如何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案例三:個別案件惡性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應增強法制教育和學生管理。

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后,將大明掩埋。

案例四、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職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應當重視家庭的基礎作用。

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后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

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后,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案例五:愛好引導不良可能引發攀比風氣,誘發盜竊犯罪,應當正確勸誡。

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后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只,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余元。

擴展資料

加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加強法制教育。前些年,為了適應全民普法的重要,各級學校都開設了法律常識課,但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法制教育課不但未得到加強,反而因很多學校為與文化課沖突而削弱了。

實踐證明,在各級學校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是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有效途徑,如今是法制社會,法制教育應從娃娃抓起,“示之不可為,曉之不能為”是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的有效措施,所以,教育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把它作為德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學校的法制教育要結合青少年的特點,內容由淺及深,形式豐富多彩,在授課過程中,要根據內容結合學校,有的放矢的授課,同時對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組織學生觀模公輔、公判活動、宣傳欄、黑板報,開展法制宣傳,

努力增強學生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的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增強他們抵御違法犯罪的自覺性。

參考資料:加強社會管理探索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新路子——佳木斯前進區法院網

案例一:

1、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電話。

2、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公寓內打電話;結果兩人行動十分詭異可疑。何馬上打電話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后,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

案件二:

1、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后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后,陳某很后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

2、于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1、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里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夸獎他有本事,“顧家”。

2、上初中以后,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賣,后來又伙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1、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6000余元。

2、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案例五:

1、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余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

2、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賣,賣得現金百余元,幾個人到哈市大吃一頓。

擴展資料:

未成年犯罪處理原則: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2、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

3、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

2、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3、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1、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像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4、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

5、但也不能專注于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癥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并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

6、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

四、分案處理的原則:

1、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2、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開辦理。”

4、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地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6、分別執行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要同成年人分開,不能放在同一場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對未成年罪犯產生不良影響。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罪犯的執行場所一般為少年犯管教所。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后半段還明確規定:“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1、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

1)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2)《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3)《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

5)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依照上述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和審判時,可以提出要求,讓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

6)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2、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1)刑事訴訟法34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第38條還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即: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6)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六、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1、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第三款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和摘錄,并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于其回歸社會的消極后果。

6、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但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七、全面調查的原則:

1、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2、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于法庭調查。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了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這不但有利于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八、迅速簡約的原則:

1、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盡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系。

2、對未成年人案件實現迅速簡約原則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能盡早擺脫訴訟過程的困擾,避免未成年人繁雜漫長的訴訟過程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以致產生抵觸情緒,對其教育和改造產生不良影響。但在貫徹這一原則時,要注意“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迅速簡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未成年犯罪

案例一:有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七月份的某天下午,該學生感覺好玩,將自已買來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裝入老鼠藥,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學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里,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小學生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這起案件偵破后,該投毒的中學生后悔不已,他說自已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小學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后果已經造成,但該學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對他的懲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起案件很清楚地說明了很多未成年人對違法和犯罪認識的不清,才會釀成如此的大錯。

案例二:鄭某,男,15歲,初中尚未畢業就輟學,在外東游西逛,偶然結識了周某(男,19歲,無業青年)倆人成了鐵哥們,倆人經常惹是生非,甚至進行盜竊。

剛開始,鄭某很害怕,但周某說:“小孩干點壞事沒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評一下就放了。”鄭某抱著這種想法,膽子愈來愈大,逐漸萌發了沒錢就去偷、就去搶的念頭。

2010年3月18日,鄭某因偷盜被拘留,后因涉嫌搶劫而被批準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百度百科-刑法

案例一:
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他們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電話。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公寓內打電話,電話打通后,他們稱其家人要送一萬元現金過來,要借梁的民生銀行帳號轉帳,并告訴梁不要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梁回到宿舍后,覺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將事情告訴了何某。何馬上打電話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后,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經大家分析,認為極有可能是一宗詐騙案,于是立即布控。
當兩名騙子在龍洞校區民生銀行柜員機旁實施詐騙時,被該校校衛隊員及老師當場抓獲。據查,兩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龍洞街派出所處理。
案件二: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后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后,陳某很后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于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于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里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夸獎他有本事,“顧家”。上初中以后,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賣,后來又伙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為大盜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6000余元。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事情從4月初開始,家住料甸鄉的那某、趙某、關某、李某幾個小孩子嘴饞,想吃好東西,又沒有錢買,幾人商量偷東西換錢買好吃的。他們把目標定在金項鏈、金戒指和現金上。他們選擇經濟狀況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點后,便讓最小的孩子望風,較大孩子攀爬到屋頂,鉆入天棚,跳入屋內翻箱倒柜。他們將偷得的價值上千元的金銀飾品以三五百元低價賣出,然后吃喝、玩游戲機。
(在外又吃又玩,有時幾天不回家,父母卻從不尋找或報案。家長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于管理門窗被盜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余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賣,賣得現金百余元,幾個人到哈市大吃一頓。幾天后,他們又以同樣的方法繼續作案。為了便于運贓物,他們還低價買了一臺三輪車當運輸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從后院墻根至大樓被他們踩出了一條一米寬的便道,也無人發現。
(由于這個度假村長期疏于管理,“開門揖盜”,把整個一棟樓的門窗都丟了,這不得不讓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時,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問題。)
案例六:引狼入室洗劫家財
太平區和平小區曹女士有一個讀中學的女兒,學習成績不好,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氣。去年9月中旬,一次嚴厲說教,使母女失和.兒離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擔憂的時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發現出走的女兒回來了,她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屋里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東西。她氣憤到了極點,將女兒和4名男生罵走。下午曹聽到有人敲門,是自己女兒的聲音,便將門打開。沒想到,進來幾個男生,用衣服將曹的頭部蒙上一頓毒打,搶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夾克衫,還有幾千元人民幣。案發后,曹某對自己的女兒盡管又氣又恨,但在報案時仍然沒向警方說出真相,只籠統地說4名孩子作案,只字沒提女兒。直到今年4月,她才說出真實情況。警方經過工作,將其女兒和行搶的幾個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間租住的房子里抓獲。
(不愛學習,是許多不良少年的共同特征。放任自流固然不行,但是過于嚴厲,也會產生逆反心理。)
案例七:因為一句殺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鎮背陰河汽車修理部,有兩個打工仔甄某和孫某,甄某學習很用心,技術過硬深得老板賞識。孫是后來的,向甄學藝。今年4月29日,甄和孫一塊氣焊,由于鋼板燙手,孫把鋼板扔到地上,甄叫孫:“拿住1孫心生不滿懷恨在心,計劃殺甄。5月3日晚,孫搭車回五常安家鎮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將睡夢中的甄某用錘子打死。然后,騎走老板的自行車,并將自行車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繼續睡覺。清早,他讓父親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現一下,領著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車找回來。結果自行車不知被誰騎走了。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往往因為言語口角之爭,釀成暴力毆斗或兇殺事件。)
案例八:
3月22日上午,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傳到南京《現代快報》編輯部,徐州市豐縣21日晚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僅僅因為不滿一年前校長作出的開除決定,該縣年僅20歲的孫杰(化名)竟入室對校長一家行兇,喪心病狂地殺死4人,重傷1人。接到線索后,記者立即驅車趕往豐縣,在豐縣人民醫院7樓的重癥監護室,記者看到了正在進行搶救的校長妻子高某。據主治醫師丁醫生介紹,傷者情況非常危險,頭部被鈍器嚴重擊傷,顱骨多處骨折,顱內受傷嚴重,目前尚未脫離危險。監護室的走廊里,站滿了傷者的親友,面對記者的采訪與鏡頭,親友們的悲傷與憤怒已經無法用更多的言語來表達,始終在重復4個字“嚴懲兇手”。同時,在急診中心4樓,嫌疑人孫杰因從3樓跳下,造成腿骨骨折、頸椎體滑落,目前在警方的監控下接受治療。
案例九: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頭市東河區某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班級衛生掃除中追逐耍鬧,其中一位不小心將另一位的毛衣撕開一個小口,兩人遂互相推搡爭執。老師將他們帶回辦公室進行勸導,兩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學后,在三名同學的慫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學再次追上對方要求賠件新毛衣,對方不答應,兩人又扭打在一起。廝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來的小刀揮舞捅扎。據當時在場的同學講,由于天色已晚,誰也沒有看到刀子,也沒看到被扎者受刀傷。被扎的同學后來經醫生檢查才發現,他的頸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案例十:
2000年8月29日17時,昆明市某中學學生14歲的超然、大偉(均為化名)各帶一把匕首,竄至昆明市某小區,以借傘為名進了楊家,趁主婦王某轉身拿傘之機,超然沖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偉用沙發墊捂嘴,把王拖進臥室,用準備好的匕首瘋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余刀。見王還未死,又從王家廚房內拿來菜刀,朝王的頸部一陣亂砍,直至將王殺死。他們還搶走王身上僅有的7元錢。他們將尸體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后逃離。3天后,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犯罪嫌疑人超然、大偉抓獲。這起殺人案的起因是,超然與同班女生15歲的楊某悄悄談戀愛。楊某的母親王某發現后及時勸阻了自己的女兒,王還多次勸超然。于是超然認為是王有意阻礙他與楊某相好,便產生了將王殺掉后繼續與楊某戀愛的想法。
案例十一:
不久前,潘某、王某和李某三個中學生相邀一同到當地的一個剛發現的古墓群看熱鬧。結果,他們發現十幾個村民正在哄搶古墓群挖掘工地上的文物,潘某忽然產生了不搶白不搶的念頭,隨即招呼王某和李某將兩只木箱打開,搶走了里面的十幾件文物。潘某、王某和李某在古墓挖掘現場盲目從眾,參與哄搶,其行為構成了聚眾哄搶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案例十二:
2003年,寶雞市某校初三女生黃某學習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藝,家長、老師均對她寄予厚望。一度時期她經常聽見別人議論她爸爸與林某(女)關系密切。想方設法證實了此事后,她又氣又羞,覺得在學校抬不起頭來,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經過幾天思考,她決定報復。一天上午,她沖到林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濃硫酸潑灑到了林某的臉上,致林某容貌被毀,黃某也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被判刑,一名優秀學生就此淪為囚徒。
案例十三:3名少年焚燒電纜劍河新縣城“摸黑”
黔東南州劍河縣3名少年用打火機焚燒電纜線,導致該縣城供電一度中斷。據介紹,1月5日下午,劍河新縣城遭人為破壞發生全城停電事故,經當地民警調查,于1月7日將彭某等3名涉嫌破壞供電設施的嫌疑人抓獲。據悉,3名嫌疑人均為未成年人。當日,3人在縣城邊一處變電站外邊玩耍時,1名少年提出,用火燒變電站邊井坑邊的電纜線,看看里面是不是銅線。另1名少年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電纜線膠皮點燃,之后他們將燃燒的電纜線膠皮放進井坑里面,連接井坑里的電纜線一起燃燒起來,遂造成全城一度停電。
案例十四:烏魯木齊搶劫團伙手持砍刀搶中學生8人已落網
一個大部分由未成年人組成的搶劫團伙,手持砍刀、鋼管等器械,專搶堿泉街附近幾所中學的學生。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公安分局堿泉街派出所警察已經抓獲其中8名嫌疑人。1月2日19時許,一名滿頭纏著紗布的初三學生在家人陪同下來到堿泉街派出所報案稱,他剛出校門就被八名青年圍住,讓他掏出口袋里的錢,見他不愿意,這伙人拿出棒子打得他滿臉是血。正在這時,學校里又出來好多學生,那伙人才離開。警方立刻展開調查。1月5日,在青年路某小區的一家網吧里2名嫌疑人落網。1月7日凌晨,另外6名嫌疑人也在網吧被抓獲。
辦案民警介紹說:“這個團伙涉案人數至少有12人,甚至更多。他們從去年8、9月份開始實施搶劫,采用恐嚇、毆打等手段,先后在堿泉街附近的4所學校及203公交車終點站附近,對學生下手,半年搶了近7000元。和以往搶劫學生案件有所不同的是,他們連女學生也搶,對此學生們感到恐懼。目前抓獲的8人中,年紀最大的18歲,最小的才15歲。”“抓獲的8人中,都曾因搶劫學生被抓過,因為年齡太小,大多免于刑事處罰。其中王某2007年因搶劫被法院判處緩刑。這些孩子都已輟學,常年泡在網吧里,搶來的錢都花在玩游戲上。游戲中的殺人、搶劫畫面是他們犯罪的誘因之一。”民警常建新說。
據了解,該團伙搶劫學生30余次,另外,還涉嫌多起盜竊案件。
案例十五:醉酒男子撞到未成年人被報復砍重傷
10日凌晨在公司年終大會中喝醉后,廣州天河某建材公司職員曾某在海珠區赤沙無意中撞到一少年身上,不料對方糾集另外兩名少年,持刀將其重砍至少7刀,致其失血休克,幸虧及時送院搶救挽回性命。11日,曾某慢慢恢復清醒。解放軍第四二一醫院醫生介紹,他身上至少受7刀重傷,刀刀深及骨頭,其中還有一刀砍中臉中央,額頭、眉心、鼻子、嘴唇中間一線全部開裂,鼻子被砍得分開兩半。韓某10日前往海珠區官洲派出所指認了兇手。據其稱,當日,3名兇手在赤沙某水產學校宿舍被警方抓獲,其中2人是該校學生,而“莫希干頭”是無業游民,全都是未成年人。
案例十六:學做“古惑仔”一少年捅死一女大學生
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電影《古惑仔》后,為尋求刺激,竟模仿電影情節在街上用刀隨意捅人,導致一名年僅21歲的女大學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長寧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家住沈陽的高某性格較內向,初中畢業后賦閑在家。去年6月上旬,他對母親說想外出旅游,便離開老家乘火車到大連玩。幾天后,高某來到上海。6月18日晚,高某在旅館休息,正好電視在播放電影《古惑仔》。以前就很喜歡這部電影的他此時看了更覺熱血沸騰,覺得拿刀砍砍殺殺十分刺激。于是他拿起前幾天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了旅館大門,此時在上海某大學就讀的小玲正巧和一起打工的同事路過,高某模仿電影情節,持刀沖向素不相識的小玲,對著她的胸部、腹部等部位連續刺戳十余刀后棄刀逃逸,可憐的小玲姑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認為,高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高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家屬也已作出了部分經濟賠償,故依法酌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案例十七:11人團伙飛車搶奪30余次一審獲刑
9日,由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海偉等11人特大系列搶奪案一審有果:11名團伙成員被中牟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十二年不等。朱海偉、李朋、李光華等11名被告人自稱十一“羅漢”,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間,飛車瘋狂搶奪30余次,涉及我省境內的10余個縣市。
去年3月23日,該團伙成員楊利偉伙同李朋、朱自陽在濟源市作案時,楊利偉被群眾當場制服。警方順藤摸瓜,將該團伙其他成員陸續抓捕歸案。該案由省公安廳指定中牟縣公安局管轄,后中牟縣檢察院審查查明,該案涉案人員大多為未成年人,涉案金額16萬余元。承辦檢察官針對該案特點,在提審時對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使得該案11名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主動退回尚未揮霍的贓款和贓物。
案例十八:警方破獲一未成年盜車團伙連撬鎖力氣都不夠
近日,桂林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破獲了一個偷盜電單車團伙,抓獲5名案犯,多為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一個只有14歲。
如果不是被鎖著,恐怕沒有人會將這個滿臉稚嫩、透著童真的少年,與小偷劃上等號。但辦案民警說,這個看起來還像個孩子的少年,卻表現出了與同齡人極不相稱的成熟,“只要一偷起東西來,他就特別狠。”
去年12月27日晚,他和兩位小兄弟(都在17歲左右)去兩個年齡相仿的朋友家玩。這兩個朋友都是外地人,和父母一起租住在疊彩區蔣家嶺一棟三層高的民房里,大院子放著兩輛電單車。這讓少年起了盜心。他把想法告訴了四位朋友,沒想到大家都贊成。“搞就搞嘛”,幾位朋友滿不在乎地附和道。晚上12點多鐘,他們用事先拿到手的鑰匙開了房子大院鐵門,偷走了一輛電單車和一個電瓶。一伙人開著偷來的車在外面晃蕩了一會,最后決定把車交給少年看管。第二天清晨,房東起床發現院內的車不見了,就報了警。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勘察,發現當晚只有院內的兩兄弟帶外人來過,就把他們帶回隊里調查,案子很快告破。
民警將漏網的少年抓獲后,將他的名字在電腦上一查詢,發現他居然有五六次偷車記錄,其中,有好幾次因為撬鎖撬不動,或撬開鎖了推不動車,未成功。長期干偷盜,他已形成“免疫力”,民警說,去抓他時,他一點都不緊張,表現出奇平靜。
后來民警了解到,由于父母原因,少年早已輟學,一直在外流浪。
案例十九:搶劫5元錢淪為搶劫犯
“才5塊錢就要判刑呀!”當記者向幾個中學生談及下面這個案例時,幾乎每個學生都表現出了驚訝,他們都不理解:區區5元錢怎么會觸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時許,在銀川市某中學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網吧碰面,其中馬某提出“弄點錢”上網,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來到興慶區麗景街交警二大隊附近,將路過此處的郭某從自行車上拉下,對其一頓拳打腳踢,搶得現金5元后逃離現場。案發后四人相繼落網。法院認為四被告行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因在緩刑期內,他們為此失去了寶貴的高考機會,但悔之晚矣。
在采訪中,和這四名被告一樣的很多未成年人對于法律常識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們心里,法律離他們很遠,有人甚至認為他們的一生都不會和法律有任何關系。在這種近乎于法盲的狀態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條件。
案例二十:欠下巨額賭債三中學生走上殺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賀蘭縣新平村附近的一個排水溝里發現了一具男尸,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很快確認這具尸體系該縣9月20日失蹤的某企業職工馬某,用了14個小時將涉嫌及此案的中學生鐵某、方某和楊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鐵、方、楊3人均為賀蘭縣某中學高中學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馬某家“詐金花”賭博,馬某以記賬形式給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賭債13.2萬元,其中楊某一人就欠賭債11萬元。因為3人都是中學生,沒有能力償還巨額賭債,他們便開始躲避馬某。據鐵某說,馬某讓熟人給他們捎話或打電話,催他們盡快還錢。今年秋季開學后,馬某在校門口堵過他們兩三次,威脅如果不還錢,就將他們賭博欠債的事告訴家長或學校。于是3人便密謀殺掉馬某,以徹底抹去賭債。
9月15日,鐵某讓方某在市場上購買了一把斧頭,自己又準備了一把軍刺。9月19日晚,鐵、方二人上完晚自習課后,將馬某騙至一僻靜處,將其殺害,并將尸體拋擲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溝。
此案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一位法制工作者說,如果這3名中學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識,了解賭債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也許他們就不會鋌而走險去殺人了。
自治區團委青少年權益部的有關負責人說,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維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盡管全社會都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但當青少年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學校、家長,他們很難尋求其他的幫助渠道;當他們遇到難題時,也無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詢部門。今后應該加強各類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設,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大環境。
民事起訴狀專業性強,建議咨詢律師后,委托律師代書。
起訴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誰給一個刑事違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事例

1、青少年的刑事違法案例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由于青少年時犯罪,他們將來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高得多。因此,青少年刑事違法更要格外注意和警示。
2、真實案例:
高昌華,這個普通工人家庭的獨生子,走上了毀滅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么走的。 小學三年級時,他就和幾個厭學的同學趁賣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錢盒里抓了一把錢,雖然每人只分得幾元錢,但是初次得手,使他樂此不疲。上初中時,有個竊技高超,超的同學,成了他的“小老師”,盡管已被開除,但他們仍然關系密切,共同作案。進入高中后,不知是自己竊技高還是覺得舍伙作案不劃算,總之他開始單干。此時他已偷竊成性,幾天不偷,就手心發癢。而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無縫,在老師和同學的眼里,他仍是一位好學生。
2000年12月28日晚7時多,他板斷護欄,鉆窗入室行竊,不料被這家的女孩看見,他怕女孩認出他來,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殺了。為了掩蓋罪行,他三進三出作案現場,放火焚尸滅跡。在警方破案的過程中,他告誡自己,以后行事一定要更加小心。放寒假時,他還從學校帶回來一張“優秀團員”證書。殺人滅尸僅半個月,他心中憋了很久的盜竊邪念又萌發了,于是竄至一戶人家,這次,他用布蒙住了臉,只露出了兩只眼睛,被發現后,他用衣服塞住女主人的嘴,搶了50元錢,倉皇遮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月28日高昌華被逮捕,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高昌華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財產人民幣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死刑。2000年12月剛滿18周歲的高昌華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壓電塔 一座高壓電力輸送塔突然攔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倒塌原因竟是電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塊鋼條,而下手的竟是9個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偵大隊的電話鈴聲驟然響起:“一座220KV高壓電力輸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斷!”幾乎是同時,當地電力部門也接到了報告。這座220KV電塔所在線路是成都輸往綿陽輸電主線備用線路。正值用電高峰期,該電塔的驟然倒塌,造成備用線路全線斷電,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產、生活用電也因此受到影響。電塔倒塌還壓壞了電信公司分路器等設備,造成200余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而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

  民警們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最終得到一條線索,發現當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長期在附近實施盜竊。就在電塔倒掉的前幾天,有人曾看到王平和幾個男孩出現在塔下。民警們立即找到王平詢問。王平終于交代,倒掉的電塔上的鋼條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一直喜歡小偷小摸的他沒錢后就會找電塔下手,每塊鋼條可以賣得10元左右。得知電力部門會在每月的18日將缺損的鋼材補上后,他們便從5月18日開始,先后四次對該電塔下手,總共偷了68塊鋼材。少了這樣多的塔材,嚴重改變了電塔的受力結構,恰好頭天晚上,當地刮起了大風,最終造成高壓電力輸送塔攔腰折斷。他們沒有想到的是,因為貪圖這點錢而導致如此嚴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網,他們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收贓的老板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案例2]:搶劫八毛錢 被判罰八千 由山東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沈華(化名)搶劫8毛錢一案,法院作出判決,沈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16歲的沈華是日照市某酒店員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夠花銷,就與朋友王某(另案處理)預謀“搶幾個錢花花”。2006年3月6日18時許,被告人沈華伙同王某竄至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場處,將路經此處的日照市某職業學校的學生陳某、安某攔住,采取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實施搶劫。不料翻遍陳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陳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錢,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繼續毆打、搜身,后陳某、安某趁沈某不備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華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職業學校玩耍,碰巧被陳某、安某二人認出,被抓獲歸案。原本有正當職業的沈華因貪圖不義之財,最終鋃鐺入獄,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處了搶劫數額的一萬倍罰金。

  該案起訴至法院后,法庭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認定沈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鑒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認罪態度好等情節,依法減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3]:汕頭警方端掉少年搶劫團伙 十六七歲本正是上學讀書的幸福時光,但一群在網吧或溜冰場結識的、年齡相仿的花季少年持刀搶劫路邊情侶的錢物供揮霍消費,作案手段也從最初的侵財型逐漸向暴力型發展,誰稍有反抗即被狠捅幾刀予以“教訓”。該團伙成員人數不斷增多,從今年6月初的3個人擴展至近20人。最近,這個重大搶劫犯罪團伙被汕頭警方端掉,朱×雄等19人鋃鐺入獄。

  今年6月21日晚9時許,女青年徐某與朋友胡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到內充公一帶玩耍。當他們玩興正濃時,幾名男青年圍了上來,二話不說上前就是一頓拳頭,搶走了摩托車及2部手機。6月26日凌晨2時35分,事主王某、徐某在海濱路觀海長廊遭到5名男子的搶劫。歹徒將王某打倒在地,用腳狠踩,還用石頭猛砸。徐某則被勒脖子還被扇耳光。5歹徒搶走了800多元現金、銀行卡、手機等物。7月4日凌晨5時,女青年林某駕駛本田摩托車載男友楊某回家路過中山東路集裝箱碼頭時,被4男子攔住去路,持摩托車防盜鎖不分青紅皂白地迎頭打來,當場被搶走了摩托車、手機等物。7月10日零時許,事主張某和女友陳某在錦泰花園對面路段聊天,4男子現身近前,用水果刀架在他們脖子上,搶走了100元現金、手機2部及1輛紅色太子摩托車。

  7月14日零時許,事主黃某和女友羅某在迎賓廣場草地聊天。4名男子突然躥到該處,動手毆打黃某并搶走140元。當這伙人繼續對羅某實施搶劫時,黃某高聲呼救。正在附近伏哨的金園派出所民警聞聲趕到現場,在“洛城酒吧”保安員的大力協助下,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校(河南人)、付×(湖北人)、王×海(江西人),另一歹徒趁亂逃脫。

  經審,趙×校等3人初步交代了今年6月份以來伙同蔣×敏、楊×偉等人分分合合,在龍湖區珠池片區和金平區海濱路搶劫作案的犯罪事實。

  民警抓獲團伙成員蔣×敏、胡×軍。在某溜冰城抓獲楊×偉等4人。在一溜冰場門口抓獲李×勇。在一網吧抓獲朱×雄等4人。在一出租屋抓獲黃×財、陳×鋒。至此,金園派出所民警連續作戰32天,共繳獲贓物摩托車4輛、手機10部、史泰龍刀1把、被搶事主身份證6張、銀行卡1張。這個犯罪團伙自今年以來在龍湖區及金平區的歧山、金湖、崎碌、金砂,濠江區的珠浦等地搶劫作案30余宗。

  這個犯罪團伙年齡最小的16歲,最大的才18歲。他們來自河南、湖北、江西、安徽、貴州、廣東饒平及汕頭市濠江區,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甚至是法盲,整天無業到處游蕩,在溜冰場、網吧、迪吧結識并糾合成團,然后分分合合外出作案。每次作案時花二三元買一把水果刀作為工具威脅恐嚇事主,若事主稍有反抗即對他亂拳毆打甚至捅上幾刀,完全不計較后果。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014年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

1.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

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后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2.11人團伙飛車搶奪30余次一審獲刑。

9日,由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海偉等11人特大系列搶奪案一審有果:11名團伙成員被中牟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十二年不等。

朱海偉、李朋、李光華等11名被告人自稱十一“羅漢”,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間,飛車瘋狂搶奪30余次,涉及我省境內的10余個縣市。

去年3月23日,該團伙成員楊利偉伙同李朋、朱自陽在濟源市作案時,楊利偉被群眾當場制服。警方順藤摸瓜,將該團伙其他成員陸續抓捕歸案。該案由省公安廳指定中牟縣公安局管轄,后中牟縣檢察院審查查明,該案涉案人員大多為未成年人,涉案金額16萬余元。

承辦檢察官針對該案特點,在提審時對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使得該案11名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主動退回尚未揮霍的贓款和贓物。

3.因為一句殺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鎮背陰河汽車修理部,有兩個打工仔甄某和孫某,甄某學習很用心,技術過硬深得老板賞識。孫是后來的,向甄學藝。今年4月29日,甄和孫一塊氣焊,由于鋼板燙手,孫把鋼板扔到地上,甄叫孫:“拿住1孫心生不滿懷恨在心,計劃殺甄。

5月3日晚,孫搭車回五常安家鎮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將睡夢中的甄某用錘子打死。然后,騎走老板的自行車,并將自行車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繼續睡覺。

清早,他讓父親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現一下,領著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車找回來。結果自行車不知被誰騎走了。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往往因為言語口角之爭,釀成暴力毆斗或兇殺事件。)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諶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5.2000年8月29日17時,昆明市某中學學生14歲的超然、大偉(均為化名)各帶一把匕首,竄至昆明市某小區,以借傘為名進了楊家,趁主婦王某轉身拿傘之機,超然沖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偉用沙發墊捂嘴,把王拖進臥室,用準備好的匕首瘋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余刀。

見王還未死,又從王家廚房內拿來菜刀,朝王的頸部一陣亂砍,直至將王殺死。他們還搶走王身上僅有的7元錢。他們將尸體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后逃離。3天后,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犯罪嫌疑人超然、大偉抓獲。

這起殺人案的起因是,超然與同班女生15歲的楊某悄悄談戀愛。楊某的母親王某發現后及時勸阻了自己的女兒,王還多次勸超然。于是超然認為是王有意阻礙他與楊某相好,便產生了將王殺掉后繼續與楊某戀愛的想法。

擴展資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一:
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他們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電話。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公寓內打電話,電話打通后,他們稱其家人要送一萬元現金過來,要借梁的民生銀行帳號轉帳,并告訴梁不要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梁回到宿舍后,覺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將事情告訴了何某。何馬上打電話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后,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經大家分析,認為極有可能是一宗詐騙案,于是立即布控。
當兩名騙子在龍洞校區民生銀行柜員機旁實施詐騙時,被該校校衛隊員及老師當場抓獲。據查,兩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龍洞街派出所處理。
案件二: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后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后,陳某很后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于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于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里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夸獎他有本事,“顧家”。上初中以后,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賣,后來又伙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為大盜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6000余元。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事情從4月初開始,家住料甸鄉的那某、趙某、關某、李某幾個小孩子嘴饞,想吃好東西,又沒有錢買,幾人商量偷東西換錢買好吃的。他們把目標定在金項鏈、金戒指和現金上。他們選擇經濟狀況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點后,便讓最小的孩子望風,較大孩子攀爬到屋頂,鉆入天棚,跳入屋內翻箱倒柜。他們將偷得的價值上千元的金銀飾品以三五百元低價賣出,然后吃喝、玩游戲機。
(在外又吃又玩,有時幾天不回家,父母卻從不尋找或報案。家長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于管理門窗被盜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余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賣,賣得現金百余元,幾個人到哈市大吃一頓。幾天后,他們又以同樣的方法繼續作案。為了便于運贓物,他們還低價買了一臺三輪車當運輸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從后院墻根至大樓被他們踩出了一條一米寬的便道,也無人發現。
(由于這個度假村長期疏于管理,“開門揖盜”,把整個一棟樓的門窗都丟了,這不得不讓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時,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問題。)
案例六:引狼入室洗劫家財
太平區和平小區曹女士有一個讀中學的女兒,學習成績不好,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氣。去年9月中旬,一次嚴厲說教,使母女失和.兒離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擔憂的時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發現出走的女兒回來了,她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屋里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東西。她氣憤到了極點,將女兒和4名男生罵走。下午曹聽到有人敲門,是自己女兒的聲音,便將門打開。沒想到,進來幾個男生,用衣服將曹的頭部蒙上一頓毒打,搶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夾克衫,還有幾千元人民幣。案發后,曹某對自己的女兒盡管又氣又恨,但在報案時仍然沒向警方說出真相,只籠統地說4名孩子作案,只字沒提女兒。直到今年4月,她才說出真實情況。警方經過工作,將其女兒和行搶的幾個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間租住的房子里抓獲。
(不愛學習,是許多不良少年的共同特征。放任自流固然不行,但是過于嚴厲,也會產生逆反心理。)
案例七:因為一句殺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鎮背陰河汽車修理部,有兩個打工仔甄某和孫某,甄某學習很用心,技術過硬深得老板賞識。孫是后來的,向甄學藝。今年4月29日,甄和孫一塊氣焊,由于鋼板燙手,孫把鋼板扔到地上,甄叫孫:“拿住1孫心生不滿懷恨在心,計劃殺甄。5月3日晚,孫搭車回五常安家鎮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將睡夢中的甄某用錘子打死。然后,騎走老板的自行車,并將自行車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繼續睡覺。清早,他讓父親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現一下,領著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車找回來。結果自行車不知被誰騎走了。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往往因為言語口角之爭,釀成暴力毆斗或兇殺事件。)
案例八:
3月22日上午,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傳到南京《現代快報》編輯部,徐州市豐縣21日晚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僅僅因為不滿一年前校長作出的開除決定,該縣年僅20歲的孫杰(化名)竟入室對校長一家行兇,喪心病狂地殺死4人,重傷1人。接到線索后,記者立即驅車趕往豐縣,在豐縣人民醫院7樓的重癥監護室,記者看到了正在進行搶救的校長妻子高某。據主治醫師丁醫生介紹,傷者情況非常危險,頭部被鈍器嚴重擊傷,顱骨多處骨折,顱內受傷嚴重,目前尚未脫離危險。監護室的走廊里,站滿了傷者的親友,面對記者的采訪與鏡頭,親友們的悲傷與憤怒已經無法用更多的言語來表達,始終在重復4個字“嚴懲兇手”。同時,在急診中心4樓,嫌疑人孫杰因從3樓跳下,造成腿骨骨折、頸椎體滑落,目前在警方的監控下接受治療。
案例九: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頭市東河區某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班級衛生掃除中追逐耍鬧,其中一位不小心將另一位的毛衣撕開一個小口,兩人遂互相推搡爭執。老師將他們帶回辦公室進行勸導,兩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學后,在三名同學的慫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學再次追上對方要求賠件新毛衣,對方不答應,兩人又扭打在一起。廝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來的小刀揮舞捅扎。據當時在場的同學講,由于天色已晚,誰也沒有看到刀子,也沒看到被扎者受刀傷。被扎的同學后來經醫生檢查才發現,他的頸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案例十:
2000年8月29日17時,昆明市某中學學生14歲的超然、大偉(均為化名)各帶一把匕首,竄至昆明市某小區,以借傘為名進了楊家,趁主婦王某轉身拿傘之機,超然沖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偉用沙發墊捂嘴,把王拖進臥室,用準備好的匕首瘋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余刀。見王還未死,又從王家廚房內拿來菜刀,朝王的頸部一陣亂砍,直至將王殺死。他們還搶走王身上僅有的7元錢。他們將尸體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后逃離。3天后,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犯罪嫌疑人超然、大偉抓獲。這起殺人案的起因是,超然與同班女生15歲的楊某悄悄談戀愛。楊某的母親王某發現后及時勸阻了自己的女兒,王還多次勸超然。于是超然認為是王有意阻礙他與楊某相好,便產生了將王殺掉后繼續與楊某戀愛的想法。
案例十一:
不久前,潘某、王某和李某三個中學生相邀一同到當地的一個剛發現的古墓群看熱鬧。結果,他們發現十幾個村民正在哄搶古墓群挖掘工地上的文物,潘某忽然產生了不搶白不搶的念頭,隨即招呼王某和李某將兩只木箱打開,搶走了里面的十幾件文物。潘某、王某和李某在古墓挖掘現場盲目從眾,參與哄搶,其行為構成了聚眾哄搶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案例十二:
2003年,寶雞市某校初三女生黃某學習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藝,家長、老師均對她寄予厚望。一度時期她經常聽見別人議論她爸爸與林某(女)關系密切。想方設法證實了此事后,她又氣又羞,覺得在學校抬不起頭來,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經過幾天思考,她決定報復。一天上午,她沖到林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濃硫酸潑灑到了林某的臉上,致林某容貌被毀,黃某也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被判刑,一名優秀學生就此淪為囚徒。
案例十三:3名少年焚燒電纜劍河新縣城“摸黑”
黔東南州劍河縣3名少年用打火機焚燒電纜線,導致該縣城供電一度中斷。據介紹,1月5日下午,劍河新縣城遭人為破壞發生全城停電事故,經當地民警調查,于1月7日將彭某等3名涉嫌破壞供電設施的嫌疑人抓獲。據悉,3名嫌疑人均為未成年人。當日,3人在縣城邊一處變電站外邊玩耍時,1名少年提出,用火燒變電站邊井坑邊的電纜線,看看里面是不是銅線。另1名少年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電纜線膠皮點燃,之后他們將燃燒的電纜線膠皮放進井坑里面,連接井坑里的電纜線一起燃燒起來,遂造成全城一度停電。
案例十四:烏魯木齊搶劫團伙手持砍刀搶中學生8人已落網
一個大部分由未成年人組成的搶劫團伙,手持砍刀、鋼管等器械,專搶堿泉街附近幾所中學的學生。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公安分局堿泉街派出所警察已經抓獲其中8名嫌疑人。1月2日19時許,一名滿頭纏著紗布的初三學生在家人陪同下來到堿泉街派出所報案稱,他剛出校門就被八名青年圍住,讓他掏出口袋里的錢,見他不愿意,這伙人拿出棒子打得他滿臉是血。正在這時,學校里又出來好多學生,那伙人才離開。警方立刻展開調查。1月5日,在青年路某小區的一家網吧里2名嫌疑人落網。1月7日凌晨,另外6名嫌疑人也在網吧被抓獲。
辦案民警介紹說:“這個團伙涉案人數至少有12人,甚至更多。他們從去年8、9月份開始實施搶劫,采用恐嚇、毆打等手段,先后在堿泉街附近的4所學校及203公交車終點站附近,對學生下手,半年搶了近7000元。和以往搶劫學生案件有所不同的是,他們連女學生也搶,對此學生們感到恐懼。目前抓獲的8人中,年紀最大的18歲,最小的才15歲。”“抓獲的8人中,都曾因搶劫學生被抓過,因為年齡太小,大多免于刑事處罰。其中王某2007年因搶劫被法院判處緩刑。這些孩子都已輟學,常年泡在網吧里,搶來的錢都花在玩游戲上。游戲中的殺人、搶劫畫面是他們犯罪的誘因之一。”民警常建新說。
據了解,該團伙搶劫學生30余次,另外,還涉嫌多起盜竊案件。
案例十五:醉酒男子撞到未成年人被報復砍重傷
10日凌晨在公司年終大會中喝醉后,廣州天河某建材公司職員曾某在海珠區赤沙無意中撞到一少年身上,不料對方糾集另外兩名少年,持刀將其重砍至少7刀,致其失血休克,幸虧及時送院搶救挽回性命。11日,曾某慢慢恢復清醒。解放軍第四二一醫院醫生介紹,他身上至少受7刀重傷,刀刀深及骨頭,其中還有一刀砍中臉中央,額頭、眉心、鼻子、嘴唇中間一線全部開裂,鼻子被砍得分開兩半。韓某10日前往海珠區官洲派出所指認了兇手。據其稱,當日,3名兇手在赤沙某水產學校宿舍被警方抓獲,其中2人是該校學生,而“莫希干頭”是無業游民,全都是未成年人。
案例十六:學做“古惑仔”一少年捅死一女大學生
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電影《古惑仔》后,為尋求刺激,竟模仿電影情節在街上用刀隨意捅人,導致一名年僅21歲的女大學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長寧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家住沈陽的高某性格較內向,初中畢業后賦閑在家。去年6月上旬,他對母親說想外出旅游,便離開老家乘火車到大連玩。幾天后,高某來到上海。6月18日晚,高某在旅館休息,正好電視在播放電影《古惑仔》。以前就很喜歡這部電影的他此時看了更覺熱血沸騰,覺得拿刀砍砍殺殺十分刺激。于是他拿起前幾天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了旅館大門,此時在上海某大學就讀的小玲正巧和一起打工的同事路過,高某模仿電影情節,持刀沖向素不相識的小玲,對著她的胸部、腹部等部位連續刺戳十余刀后棄刀逃逸,可憐的小玲姑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認為,高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高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家屬也已作出了部分經濟賠償,故依法酌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案例十七:11人團伙飛車搶奪30余次一審獲刑
9日,由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海偉等11人特大系列搶奪案一審有果:11名團伙成員被中牟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十二年不等。朱海偉、李朋、李光華等11名被告人自稱十一“羅漢”,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間,飛車瘋狂搶奪30余次,涉及我省境內的10余個縣市。
去年3月23日,該團伙成員楊利偉伙同李朋、朱自陽在濟源市作案時,楊利偉被群眾當場制服。警方順藤摸瓜,將該團伙其他成員陸續抓捕歸案。該案由省公安廳指定中牟縣公安局管轄,后中牟縣檢察院審查查明,該案涉案人員大多為未成年人,涉案金額16萬余元。承辦檢察官針對該案特點,在提審時對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使得該案11名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主動退回尚未揮霍的贓款和贓物。
案例十八:警方破獲一未成年盜車團伙連撬鎖力氣都不夠
近日,桂林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破獲了一個偷盜電單車團伙,抓獲5名案犯,多為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一個只有14歲。
如果不是被鎖著,恐怕沒有人會將這個滿臉稚嫩、透著童真的少年,與小偷劃上等號。但辦案民警說,這個看起來還像個孩子的少年,卻表現出了與同齡人極不相稱的成熟,“只要一偷起東西來,他就特別狠。”
去年12月27日晚,他和兩位小兄弟(都在17歲左右)去兩個年齡相仿的朋友家玩。這兩個朋友都是外地人,和父母一起租住在疊彩區蔣家嶺一棟三層高的民房里,大院子放著兩輛電單車。這讓少年起了盜心。他把想法告訴了四位朋友,沒想到大家都贊成。“搞就搞嘛”,幾位朋友滿不在乎地附和道。晚上12點多鐘,他們用事先拿到手的鑰匙開了房子大院鐵門,偷走了一輛電單車和一個電瓶。一伙人開著偷來的車在外面晃蕩了一會,最后決定把車交給少年看管。第二天清晨,房東起床發現院內的車不見了,就報了警。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勘察,發現當晚只有院內的兩兄弟帶外人來過,就把他們帶回隊里調查,案子很快告破。
民警將漏網的少年抓獲后,將他的名字在電腦上一查詢,發現他居然有五六次偷車記錄,其中,有好幾次因為撬鎖撬不動,或撬開鎖了推不動車,未成功。長期干偷盜,他已形成“免疫力”,民警說,去抓他時,他一點都不緊張,表現出奇平靜。
后來民警了解到,由于父母原因,少年早已輟學,一直在外流浪。
案例十九:搶劫5元錢淪為搶劫犯
“才5塊錢就要判刑呀!”當記者向幾個中學生談及下面這個案例時,幾乎每個學生都表現出了驚訝,他們都不理解:區區5元錢怎么會觸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時許,在銀川市某中學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網吧碰面,其中馬某提出“弄點錢”上網,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來到興慶區麗景街交警二大隊附近,將路過此處的郭某從自行車上拉下,對其一頓拳打腳踢,搶得現金5元后逃離現場。案發后四人相繼落網。法院認為四被告行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因在緩刑期內,他們為此失去了寶貴的高考機會,但悔之晚矣。
在采訪中,和這四名被告一樣的很多未成年人對于法律常識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們心里,法律離他們很遠,有人甚至認為他們的一生都不會和法律有任何關系。在這種近乎于法盲的狀態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條件。
案例二十:欠下巨額賭債三中學生走上殺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賀蘭縣新平村附近的一個排水溝里發現了一具男尸,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很快確認這具尸體系該縣9月20日失蹤的某企業職工馬某,用了14個小時將涉嫌及此案的中學生鐵某、方某和楊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鐵、方、楊3人均為賀蘭縣某中學高中學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馬某家“詐金花”賭博,馬某以記賬形式給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賭債13.2萬元,其中楊某一人就欠賭債11萬元。因為3人都是中學生,沒有能力償還巨額賭債,他們便開始躲避馬某。據鐵某說,馬某讓熟人給他們捎話或打電話,催他們盡快還錢。今年秋季開學后,馬某在校門口堵過他們兩三次,威脅如果不還錢,就將他們賭博欠債的事告訴家長或學校。于是3人便密謀殺掉馬某,以徹底抹去賭債。
9月15日,鐵某讓方某在市場上購買了一把斧頭,自己又準備了一把軍刺。9月19日晚,鐵、方二人上完晚自習課后,將馬某騙至一僻靜處,將其殺害,并將尸體拋擲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溝。
此案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一位法制工作者說,如果這3名中學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識,了解賭債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也許他們就不會鋌而走險去殺人了。
自治區團委青少年權益部的有關負責人說,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維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盡管全社會都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但當青少年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學校、家長,他們很難尋求其他的幫助渠道;當他們遇到難題時,也無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詢部門。今后應該加強各類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設,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大環境。
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市一名約14歲的少女王某和她25歲的男友意圖搶劫出租車司機。在男友控制司機以后,王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側身朝司機臀部、腹部連續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司機喪命。在其男友獨自把尸體拖向岸邊拋入河中后,兩人行至安豐營附近棄車逃離。幾日后,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歸案。
1.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 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后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2.11人團

數著含苞待放的花蕊/你的心里

大家快給我一些犯罪的案例

要簡短一些的犯罪案例,兩三條就行了。我要抄啊rn 還要有評析的,最好加上感想。
個案1:
有一婦女手提包被偷,里面有手機、銀行卡、錢包等。 20分鐘后,她打通了老公的電話,告訴自己被偷的事。老公驚呼:“啊,我剛才收到你的短信,問咱家銀行卡的密碼,我立馬就回了!”他們趕到銀行時,被告知里面所有的錢都已被提走。小偷通過用偷來的手機發送短信給 "親愛的老公" 而獲取了密碼,然后在短短20分鐘內把錢取走了。
提醒:
不要在手機通訊錄中暴露自己與聯系人的關系,忌用 “家電” 、“ 老公”、“爸媽”等稱呼。一律用名字,字越少越安全。
個案2:
有三位自駕游的朋友不慎連人帶車跌落一百五十公尺深的山谷,受困四日三夜后,才獲救。其間,他們曾多次想以手機向外求救。無奈一只被摔壞,一只沒電了,一只收訊不良。他們還多次移動位置以尋找較佳的收發信號地,但都不成功。如果這三位人士平常就知道112專線,緊急時刻也能知道如何用那只收訊不良的手機撥出112專線,相信他們可以很快獲救。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認為劉某伙同他預謀搶劫,并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并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案情

  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間,被告人劉光泉通過社會制假人員,偽造武裝部隊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等證件數本,又購買偽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三塊,從而將社會車輛偽裝成軍車,從事民間運輸業務,以逃避繳納路橋通行費等規費。案發后,劉光泉到公安機關如實交代了前述犯罪事實。本案由公訴機關訴至法院后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光泉及其辯護人均辯稱,其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為了實現一個犯罪目的,觸犯的只是一個刑法條文,故本案應以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來定罪。

裁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光泉通過提供信息等方法,授意社會制假人員偽造武裝部隊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被告人劉光泉還非法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由于劉光泉的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對象,且相互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依法應分別定罪處罰。故劉光泉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法不符,不予采納。劉光泉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光泉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根據劉光泉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法院作出了被告人劉光泉犯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兩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劉光泉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牽連犯有三個特征:一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二是數個行為之間有牽連關系;三是數個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在前述特征中,如何正確認定數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是鑒別一罪與數罪的關鍵。通說認為,數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表現為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關系。但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又不能僅憑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而定。

本案中,被告人劉光泉供述,其之所以要求社會制假人員偽造武裝部隊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等證件,又購買偽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目的只有一個,即為了逃繳路橋通行費。從表面上看,被告人劉光泉所采用的兩種方法行為,似乎都是為了同一犯罪目的,都具有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牽連關系。其實不然,應將目的與手段、原因與結果之間的關系類型化,而后考查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即只有當某種手段通常用于實施某種犯罪,或者某種原因行為通常導致某種結果行為時,才宜認定牽連犯。例如,偽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可以認定為牽連犯。但盜竊軍車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宜認定為牽連犯。因為偽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通常手段行為,而盜竊軍車不是招搖撞騙的通常手段行為。同理,購買并使用偽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是逃繳路橋通行費的通常手段行為(路橋收費站對過往車輛收費與否,只查看車輛號牌,而不查驗車輛行駛證等)。而偽造武裝部隊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行為,不是逃繳路橋通行費的通常手段行為。既然如此,被告人劉光泉為何還要多此一舉地偽造武裝部隊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呢?這有兩種可能:一是其另有目的;二是其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即誤以為逃繳路橋通行費還需要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等證件。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則自然應對該行為定罪處罰;如果屬第二種情況即存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則也不影響對該行為定罪處罰。因為,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恰恰說明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關系。

  關于觸犯一個分則條文,究竟是一罪還是數罪的問題,關鍵要看分則條文規定的是一罪,還是數罪。如果一個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罪,那么觸犯一個分則條文,當然是一罪。但我國刑法分則的體例并非如此。刑法分則有部分條文規定了數罪,就以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為例,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罪名相對于第二款規定的罪名,不屬于選擇性罪名,不可以合并適用,而是兩種不同的犯罪構成。其區別在于:首先,犯罪對象不同。即有武裝部隊公文、印章、證件與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牌號碼等專用標志之別。其次,犯罪主體不同。即有唯自然人構成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構成之分。再次,犯罪形態不同。即有行為犯與情節犯之差。因此,當行為人所實施的數行為,分別具備該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構成要件,一般宜定二罪。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光泉的行為既構成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又構成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應兩罪并罰。

案情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業務員張家福(本案死者)等人為本公司散發售房宣傳廣告單時,與同在此地發放售房宣傳單的川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員侯豪等人相遇。雙方發生爭吵抓扯后平息。后雙方再次發生抓打,在巷道里張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隨即抽出隨身攜帶的不銹鋼刀朝張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張家福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2005年7月28日,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號認定張家福為工傷。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不服,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2月15日達市府復決字(2005)第2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該局作出的547號工傷認定。德實利物業咨詢有限公司隨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張家福與他人斗毆傷亡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張家福傷亡后其父張定富申請工傷認定。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執法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認定第三人之子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認定其受傷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證據不足。理由是:張家福等人與侯豪發生爭執抓扯,據庭審陳述,意圖是為自己的公司在房產市場多占份額。但此舉并非其工作職責。張家福的職責很明確:是受公司指派為本公司發放售房宣傳廣告單,而不是與本公司員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發放售房廣告傳單,其行為超出了其履行職責的范疇,故其死亡與履行職責無關。

  二、人民法院有權對張家福的行為依法作出判定

  依據(2005)達中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張家福在與侯豪的互毆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強凌弱,鑒于張家福在斗毆中已死亡,故公安機關未對其斗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張家福與他人斗毆的行為,公安機關雖未作出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張家福與他人斗毆的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定。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張家福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故此,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547號工傷認定,認定張家福為工傷屬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嚴重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因此,應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應在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自己編就是了 刑事的最好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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