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治安拘留問題,專業律師請進?
我父親和鄰居發生爭執造成對方輕微傷,對方報了案,并且已經在派出所立了案。如果和解不成,我父親被治安拘留15日和賠償對方醫藥費等損失后,對方如果不撤案到期后我父親會被轉到監獄嗎?具體會怎樣?如果按照應有的法律程序對方可以再追究嗎?補充回答:如果對方拖時間怎么辦?對方無所事事可我爸還有事?能夠延后嗎?我們可以提出不私下和解,按照公辦嗎?
1、對方還怎么拖?只要你爸的拘留期滿,就是處罰執行完畢,公安應當放人。對方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不能影響你爸的釋放。
2、你們還有什么和解不和解的?公安已經給予你爸行政處罰、你家也已經賠償了他們,還和解什么?
3、只要已經按公安的意見賠償完畢,挽留期滿后公安就應當放人,不放的你家可以立即找上一級公安或公安的督察部門反映。
1、輕微傷沒有刑事責任,就是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所以,不會“轉到監獄”。
2、“對方如果不撤案到期后我父親會被轉到監獄嗎?具體會怎樣?如果按照應有的法律程序對方可以再追究嗎?”:
(1)對方不撤案?對方沒有這個權利,只有公安有權決定是否撤銷。
(2)對方也不能再撤銷了:因為公安已經對你父親作出了治安處罰的決定(行政拘留15天),這案件已經辦結了:辦結的案件不能再撤銷。
(3)對方不想撤案:對方只能到上一級公安或是作出決定的公安的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在對方復議或是訴訟期間,你父親的拘留決定照常執行:對方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很可能是敗訴,因為輕微傷按法律規定頂多就是行政拘留和賠償,拘留15天處罰已經不輕了。
(4)如果對方堅持在你父親拘留后還讓公安處罰、公安也聽他的、給予你父親新的處罰的: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或是同給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安屬于違法行下、濫用行政權力,違反《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3、“15日拘留后,是不是不用再受到什么處罰了?對方不服,還能再對我父親處罰嗎?”:
(1)按法律規定是不用再受到什么處罰了。
(2)對方不服也不管用:是否再給予你父親處罰,由公安決定,公安不可能公然違法吧?他不服公安就得聽他的?他是誰呀?
4、“比如耍賴不撤案,要求把他轉到監獄之類的。【如果對方可以開后門的話】”:
(1)對方再撒賴,也不會轉到“監獄”,這一點你放心。
(2)想提醒你注意的是:如果你父親以前有過打人人前科或是此次打人情節嚴重、對方又有后門的話,有可能給予你父親“勞動教養”:勞教不進監獄,而是到勞教所,這罪也不比監獄差,這一點應當防。
(2)如果你父親沒有“前科”、此次情節也不是特別嚴重的話,只要給你父親勞教,你就向上反映,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當然不會送到監獄及看守所,治安拘留有自己的場所叫拘留所。如果你回們愿意出保證金的話,一答天200元也可以不進拘留所。
派出所作出的15天拘留是行政處罰,應為打架行為已經破壞到了治安秩序。對方受到了輕微傷,因此而花費的醫療費你們還是應當賠償的,如果在派出所調解成功達成協議,你們兩家的事情就兩清了,以后不會再因此而衍生什么問題了。如果不成達不成協議,對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你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但這個是民事責任,根本不用擔心什么坐牢、監獄之類的刑事問題。
你們有點考慮過度了,只要得出輕微傷的結論,你們就可以大松一口氣了
造成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這種處罰的最高期限就是行政拘回留十五天。公答安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就是對案件的處理,對方對處理結果不服只能申請復議。你爸不會因此轉到監獄。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它可以憑醫藥費等證據,到法院起訴,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獅子大開口要有根據。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你說的情況屬于治安案件,最多被處10的拘留加200-500的罰款,治安拘留在看守所執行(治安處罰法對毆打他人的處罰限度是5-10日拘留并處200-500的罰款;情節較輕的是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罰款,看派出所認定吧,不知道你說的輕微傷是一般意義上的傷還是輕微傷殘,另外起因、手段和事后態度都是情節),治安處罰之后官方責任就完了。
對方的再追究就是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進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范圍涉及治療費(以醫院治傷費用發票為準)、營養費(以主治醫生建議)、護理(據你說的情況不存在護理,但是存在傷者住院期間家人參與護理的誤工)、誤工(受傷之后不能從事勞動期間的誤工,包括醫生建議休息期),這些都按地區標準和時間計算的,不是想要多少就是多少之類的費用,另外還有就是一個訴訟費,敗訴方承擔,(你這情況要勝訴不太可能,把這費用算進去)交錢完事。你自己也可以稍加計算后和對方協商和解,法院審理也會進行調解的,問題不大。
不知道你說的對方訛上了,獅子大開口開到什么程度,你可以自己按上述項目稍加計算,估計下和對方要求的差距又多大,大差不差的就算了,打官司沒多大必要,省點訴訟費吧
把法條粘出來,給你參考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17條涉及賠償范圍;第19、20、21、22、23、24條都是各項費用怎么計算的問題,你自己查看下,太多,不貼出來了。
傷情不重,不構成刑事案件,到期后釋放,當然要進行民事賠償,沒有其責任。
如需詳細咨詢,可在網絡中搜索“劉伯華律師”按聯系方式來咨詢。
雙方為輕微傷調解多長時間后才要拘留
最多拘留15天。毆打他人致使輕微傷害的行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數人無故毆打另專一方的一人或數人,屬造成輕微傷害,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會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傷害的程度已經超過了輕微的界限,則構成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斗,警方調解達成協議的,不進行處罰。如果是故意傷害行為回,警方應當在一個月內答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參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內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容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決定拘留后何時開始執行
行政拘留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執行。
但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根據法律,再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中對拘留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內執行。
《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對你做出行政拘留決定后,你還有救濟途徑,如對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提出暫緩執行。否則將由民警在你收到拘留決定書之時,送到拘留所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很多
先是受理案件,然后收集證劇\提請審批\裁定處罰結果\告知被處罰人\執行大體上是這樣
我想你可能問的是處罰前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申請聽證(是有條件的單獨的拘留不能申請)向上級公安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五)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勞動教養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處罰后六個月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 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行為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執行行政拘留一日。詢問查證和繼續盤問時間不予折抵。 第一百四十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測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必須查明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法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貼附照片作出處罰決定,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注明。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違法嫌疑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違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核。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四)對需要給予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
(五)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呈報勞動教養; (六)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七)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注明。 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第一百四十九條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公安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依照本章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辦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根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調解處理案件,應當首先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調解人員、案件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并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章 執 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法律沒有規定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以及旅客列車上,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對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處罰的,應當在被吊銷的許可證或者執照上加蓋吊銷印章后收繳。被處罰人拒不繳銷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公告宣布作廢。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機關不是發證機關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及時通知發證機關。 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作出取締決定的,可以采取在經營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責令被取締者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追繳。拒不停止非法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沒收或者收繳其專門用于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營業執照。 第一百七十二條對拒不執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認為不宜暫緩執行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一)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被處罰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剝奪;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并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第一百八十條
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并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后,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時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證金后的三日內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一百八十三條
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罰款不因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而暫緩執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八十六條
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或者收繳、追繳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上繳國庫。 罰款、沒收或者收繳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款項和沒收的保證金,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民事糾紛中公安局調解要求賠償,不賠付要拘留,他有權利拘留嗎?時間是多久,拘留后還要賠償嗎
民事糾紛中公安局調解要求賠償,不賠付,公安局說要拘留,他有權利拘留嗎?時間是多久,拘留后是要賠償否則不能出來嗎公安機關不得插手經濟、民事糾紛,既然主持調解,說明是治安案件,如打架斗毆;內
公安機關有權對違容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實施治安拘留,最多15天、罰款,這是行政處罰,給被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被害人在雙方協商不成時有權起訴。
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不得干預經濟,民事糾紛,因為主持調解,治安案件,如打架;
公安機關有內權利的人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治安拘留最多為15天,罰款,這是行政處罰,對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提出訴訟雙方未能達成。
:第9條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打架斗毆,或損壞他人財產的,不太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由公安機關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不是懲罰。任何協議的達成,通過調解或不履行協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該法的規定,侵犯公眾的安全管理行為人的處罰,并告知有關各方以文件的訴訟在人民的法院在按照法律上的民事糾紛。
能 拘留半個月
治安拘留后還可以調解嗎?
因互毆公安機關調解無效,治安拘留。如果已經進行治安拘留,下步派出所就不會主動調解了,民事判處部分只能到法院起訴。
您好,如果都治安拘留了,就沒必要調解了!
能。由公安機關主持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不予治安處罰。否則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等。
相關推薦:
被打后的賠償(被他人打傷后的賠償方式)
意外事故賠償(意外事故是怎么賠償的)
勸架用賠償嗎(勸架受傷是否可以索賠)
網絡借款立案(欠網貸多少才會立案)
損壞物品賠償(不知情損壞他人物品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