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了,已經送檢察院的案子,可以撤銷案子嘛
1、如果是檢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銷;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內檢察院只能建議撤銷,而容不可以撤銷。
2、檢察院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交由檢察院的案子都是刑事公訴罪,不可以撤銷。
公訴案件可以撤案嗎
公訴案件可以撤案,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訴訟的。
一般來講,公訴案件是不可以撤銷內案件的。容
但是,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或者罪行輕微,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或者撤銷案件。
也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已經立案,不可以撤案的。
可以
不可以
檢察院立案后能否撤案
檢察院立案后能否撤案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已過追訴時效等版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權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撤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即使賠償得到受專害人諒解的,受害人也不能屬撤訴撤訴。如果雙方和解的,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條件 。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可以,如復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沒有制犯罪事實的,應當撤案。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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