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民事屬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來機關源、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總的來說,二者有以下三點不同:1. 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2. 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3. 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傳喚: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拘傳: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
擴展資料:
拘
拼音:jū
<動>
(會意。從手,從句,句亦聲。本義:拘留,拘禁)
同本義
拘,止也。――《說文》
艮為拘隨物系之。――《易·說卦》傳
拘系之乃從。――《易·隨》
蓋文王拘而演。――《報任安書》
狎徐君,拘齊慶封。――《韓非子·十過》
又如:拘證(緝拿審問);拘刷(通緝;拘捕);拘究(拘留審察);拘制(拘禁,系縛); 拘責(拘留責罰);拘閉(拘禁,扣押)
束縛;限制
使人拘而多畏。――《漢書·司馬遷傳》
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荀子·宥坐》
井蛙不可以語于海者,拘于虛也。――《莊子·秋水》
拘,猶限也。
漢字:喚
拼音:huàn
注音:ㄏㄨㄢˋ
字義:喚,發出大聲,使對方覺醒、注意或隨聲而來:呼喚、喚醒、喚起。
部首:口
部外筆畫:7
總筆畫:10
五筆86&98:KQMD
倉頡:RNBK
四角號碼:67084 Unicode:CJK
統一漢字 U+5524
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在于:
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展資料:
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拘傳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4.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傳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傳
區別: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版具有一定的強權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傳喚 百度百科——拘傳拘傳,是來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源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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