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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4-09 11:13:32

民事律師會見當事人應注意些什么,問些什么

民事案件律師接待當事人的時間應首先表明律師服務的內容和作用。在聽取當事內人陳述過程中應充容分保持客觀理性,提醒當事人注意自己的情緒。不做包勝訴的承諾(這種承諾是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充分了解與案件相關的一切情況。注意盡量別打斷當事人的陳述。在當事人陳述后,可以對與法律有關的方面進行詳細的詢問。最好制作書面筆錄,讓當事人簽名。
問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涉及民事行為能力)、住址、聯系電話、事由、案件的事實情況、證據的情況、當事人對案件的預期和目的、當事人對律師服務的要求、當事人是否對律師代理做出特別授權等等。

律師怎么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

  一、律師怎么會見當事人
  (一)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可以列舉一些主要規范: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管場所。
  (二)律師會見應嬴得當事人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的機會。對于律師而言,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將案件交由律師辦理。
  (三)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律師沒有必要對會見對象過于冷酷、嚴厲。既不必象偵查人員、公訴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加大距離,也不必在態度上橫眉冷對,呵斥教訓。律師可以坐近當事人,可以與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樣了解其真實情況。
  (四)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或者受到lao頭獄霸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療,等等。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范、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二)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律師會見的禁忌有哪些

律師會見的禁忌有很多,最主要的是不能違反律師的執業準則,不能與當事人串供,以達到自己勝訴的目的。

一、不將卷宗交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復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向當事人書信、物品,不遞香煙。

三、謹慎傳達信息,不為當事人傳遞案件線索,特別是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四、不能讓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五、不能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說的。

六、禁止疏通關系,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七、預測案件要慎重,對案件前景持保留態度,不能承諾案件結果。

八、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給予安慰和疏導,又不能被帶進溝里,失去獨立判斷。



九、不要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不要讓當事人描述案件的細節。

十、不能直接教導當事人怎么說。

注意事項: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范、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2、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后,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律師會見由那些禁忌?
其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了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于外表的會見徒勞。
其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盡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凈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其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并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其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后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后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其五、律師會見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盡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托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托書》,但是由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見,不僅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尊重,同時也與法律規定相協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自己費盡心機辯護,卻被被告人當庭拒絕,不單單是難堪,而且還作了無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師不可以放過案件任何疑點、難點。
一個案件總有一些疑點、難點,亟待律師去破解。事實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點難點,其他問題可能迎刃而解。你為何要殺人?有沒有作案時間?貪污款項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為何能采用肢解尸體的方法?為何捅被害人20刀?踩點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販毒中的“以販養吸”? “黑了誰”是什么意思?“出出氣”是什么意思?為何供詞前后反復?律師一定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取得答案。有時涉及到專業比較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該領域的專家,起碼比較熟悉該專業流程,比如貼現、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專業知識,律師不妨請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們對該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現他們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可能沒有發現的酌定從輕情節,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現。比如,被告人先投信聲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而后被偵查機關抓獲,應當是自首。被告人協同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二人,應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沒有極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態度,應為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為被害人強奸了他,對他肆意進行了凌辱,被害人有過錯。如果供詞前后反復,是由于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看是否留下證據。如果供詞確系刑訊逼供所得,那么作為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其八、律師會見不要不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師,不可能對其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全面了解,否則也不會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給自己辯解屬不屬于不老實?檢察官與其有過節該怎么辦?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辯護權、申請回避權。開庭時有幾個階段?注意哪些問題?律師應當告知一般審判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評議宣判。應當告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后,會征求其對起訴書的看法,會對其進行訊問,在宣讀每份證據以后,其有質證的權利。遇到疑難問題,公訴人、其他被告的辯護人詢問時,一定不要緊張,一定聽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沒有聽清或者聽明白發問者的意圖,一定讓其再次陳述其發問內容,以便準備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審過程,可能會減少緊張感,可能會與律師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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