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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什么?犯法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4-15 17:13:33

什么叫做傳銷,做傳銷會犯法嗎?

按目前中國的法律,如果是做傳銷,就是違法的。做傳銷的人都是先拉親朋好友.

傳銷是什么?他犯法嗎?

傳銷他犯法嗎?傳銷里面那么不好,為什么那么多人不愿意出來呢,跟網絡營銷有什么關聯嗎?傳銷里他們說出來后就有幾百萬甚至幾個億,可能嗎?朋友進去了有三年了,怎么樣才能把他弄出來呢?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內展的人員容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那些網絡復制的我就不多說,我把我理解的說給你聽,傳銷的人一旦進入了那個龐大的集體,把自己大部分財產都投入進去了,這個怎么去理解呢,我身邊有個朋友的媽媽就是這樣,家庭不是很富裕,聽別人說傳銷很掙錢,就把自己那點點資金用在傳銷這份工作上,但如果傳銷做不好的話,錢又賺不到,只有不斷的資金支出,然而傳銷上級的人員就會騙他們說是因為你們不夠努力什么的,還說他們以前都是這樣過來的,只要熬過去就能成功,這都是瞎編的,傳銷是病毒式傳播的,只要他下線人員越多,錢就越多,而下線只有找越多的下線來維持自己的資金收入,形成一個病毒式循環,所以,勸你朋友趕緊脫離苦海,不要再輕信那些人的鬼話了,希望對你有幫助,望采納😊😊
  1、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內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容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所以傳銷是違法行為。
  3、傳銷的危害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傳銷的本質在于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并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別。
  4、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雖然給當地帶來經濟刺激,促進了消費,但其本身組織行為對大多數參與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危害,違反了人類正常生活和活動。
一、什么是傳銷?什么叫傳銷?

根據第444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定義了什么是直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傳銷定義的演變

最早傳銷一詞是從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譯過來的。意思是:多層次相關聯的經營方式。

由于98年我國對傳銷政策的調整,逐步有人用直銷一詞來代替了傳效一詞。按照當時的國家政策,人們把“專賣店加直銷員”的多層次經營方式稱為“直銷”。而把無專賣店的多層次經營方式稱之為“非法傳銷”。“傳銷”一詞反被淡化了,沒有了明確的定義。

隨著直銷立法的進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即將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再次對“什么是傳銷?什么叫傳銷?”給出了最新的明確的定義。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于經調查核實屬于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經查證屬于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傳銷?為什么傳銷犯法?

傳銷的危害是比較大的:沒有商品,就靠拉人頭去不停的欺騙別人,往往營造不勞而獲的成功氛圍。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回量或者答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當然傳銷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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