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定義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 強買強賣商品的;(二) 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 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 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 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強迫交易處罰如何規定的,何種情況構成強迫交易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1] 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
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認定
編輯
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盡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系,但是不
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想象競合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于,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并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并罰處理。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里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有什么區別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別為: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于造成輕傷的范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后才付諸實施。
(6)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7)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和強買強賣哪個罪行大
強迫交易和強買強賣哪個罪行大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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