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1、“資助”恐怖活動方式
【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皩嵤┛植阑顒拥膫€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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