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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在什么時候提交證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5-03 17:10:10

民事訴訟中提交證據有時間規定嗎

現實困惑
200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后來乙公司一直拖欠貨款。甲公司于2003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指定了30天的舉證期限,至4月28日舉證期限屆滿。乙公司在清查財務檔案時發現其已向甲公司支付了40萬元的貨款收據,但由于“非典”期間,公司不辦公,乙公司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直到5月28日,乙公司才恢復對外辦公。乙公司將證據交到法院,但此時已超過了舉證期限,法院還會接收該證據嗎?律師點評
法院會接受乙公司的證據。該案涉及舉證期限的問題。舉證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就將產生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如果舉證確實有困難,可以申請舉證延期,經法院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本案中,因為“非典”的原因,乙公司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如乙公司申請延期舉證的,則其在5月28日以后向法院送交證據,法院也會接收。因為如果一味地強調舉證期限,拒絕新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所以在合理的情況下,盡管過了舉證期限,法院也會根據情況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或者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造成案件爭議無法確定,法院重復開庭,程序動蕩不定。規定舉證期限能夠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主動性,有利于案件的審理。
事后收集的證據有效嗎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承擔的,因此就要負責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那么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通常是多久呢?
一、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么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 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后,我們知道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一般是由法院指定,不過也可以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后經法院認可。而這個時間通常是不能少于30天的。當事人要是超過了規定時間不提交的話,那么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請問民事訴訟狀在什么時候交,

因本人被別人打成二極輕傷,那人已被刑事拘留,我也不懂法律程序,敬請幫助!
你什么時候起訴就什么時候去法院立案庭交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一般要一次提交一式三份,有多個被告的,按被告人數增加。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證據什么時候提交好
一、關于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
二、關于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這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1.“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
2.“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
3.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么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
4.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該條最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在簡易程序中,證據提交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一天。對舉證期限,在簡易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協商的,不得超過15天;如果當事人沒有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么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如果證據材料來齊全,當時即自可立案。95%以上的案件都是當時立案,辦理完全部手續大概需要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向法院提交證據有時間限制嗎?

現實困惑

200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后來乙公司一直拖欠貨款。甲公司于2003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指定了30天的舉證期限,至4月28日舉證期限屆滿。乙公司在清查財務檔案時發現其已向甲公司支付了40萬元的貨款收據,但由于“非典”期間,公司不辦公,乙公司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直到5月28日,乙公司才恢復對外辦公。乙公司將證據交到法院,但此時已超過了舉證期限,法院還會接收該證據嗎?律師點評

法院會接受乙公司的證據。該案涉及舉證期限的問題。舉證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就將產生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如果舉證確實有困難,可以申請舉證延期,經法院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本案中,因為“非典”的原因,乙公司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如乙公司申請延期舉證的,則其在5月28日以后向法院送交證據,法院也會接收。因為如果一味地強調舉證期限,拒絕新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所以在合理的情況下,盡管過了舉證期限,法院也會根據情況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或者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造成案件爭議無法確定,法院重復開庭,程序動蕩不定。規定舉證期限能夠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主動性,有利于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回案件情況指定不少答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好律師網參考

民事訴訟中,證據在什么時間提交法庭

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舉證期內或庭審時都可以舉證。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抄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好律師網參考

法律公開課:民事訴訟中提交證據有時間規定嗎

舉證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為了防止在訴訟過程中出現“據突襲”的現象,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對提供證據的時間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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