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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經典案例分析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11 19:36:15

刑法案例分析

2004年4月3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陳某攜帶自制的火藥槍打野雞。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某迎面而來。胡某問陳:“野雞打到沒有?”陳回答:“沒打著”,二人搭話時,陳手中火藥槍的槍口正對著胡某的頭部。由于陳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藥槍走火,槍內散彈正好擊中相距4米處的胡某頭部,胡中彈后當即倒下。陳見狀,立即與他人一起將胡某送醫院搶救,然后至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胡某因傷勢過重而死亡。rn 請分析陳某是否構成犯罪,說明理由(字數在200字之內)
一。兩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兩人都是主犯!
二。兩人的行為只是故意殺人,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說明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針對不特定的人犯罪!
三。兩人的行為不能公開評價,想殺丙而殺死了乙只是對象錯誤,按四要件說分析,兩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丙的死亡,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侵害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人的生命權),完全滿足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條件。
樓主不用懷疑,這段時間正在復習司考的刑法部分,這個題聽老師講過!希望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同意老漢漢的觀點,丙、丁構成搶劫罪;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但情節較輕;乙沒有跟隨甲一同到犯罪現場。也有可能不知情,不負法律責任。
丙、丁以搶劫罪報案,甲可以反訴他搶劫,或者誣陷。丙、丁實施暴力進行搶劫,甲是否應當賠償他們的醫藥費,要看這樣處理是否對甲公平。
他回答明顯錯了,:
1.定罪最基本的是主客觀一致,甲的主觀意圖是破壞生產經營嗎,顯然不是,所以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甲構成的是盜竊罪,雖然里面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并不構成投毒罪;因為在這個案例里,甲的主觀意圖是盜竊,投毒只是盜竊行為的一種手段而已,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實施了盜竊的行為,由于數目巨大,構成盜竊罪。
3.王某的罪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甲,乙均為故意殺人罪。(既遂)
甲是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將乙作為殺人工具,自己不親自殺人。
乙雖用爆炸方法殺人,但只殺特定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爆炸罪。乙想要殺丙,以為房間里有丙,具有直接的殺人故意,雖殺錯了,但仍是直接故意殺人。
是共同犯罪。甲可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乙可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首先,明確甲和乙的關系,雇主和被雇人.甲和乙均可以認為是同伙關系.甲
乙共同犯罪成立.即故意殺人罪.
其次,在殺人的過程中甲沒有參與任何行為的實施.但是殺死丙是甲的意識.殺人的全部施行的行為都是乙的方法和思想.在實行殺害的過程中乙的手段極其惡劣.(采取爆炸的形式)對社會危害極大.
最后,由于乙在最后次實施殺人的過程中將丙的妻子(丁)殺害,但是結果丙還未死亡.
第一,甲和乙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由于乙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手段極其惡劣,對社會照成極大的影響.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乙在實施一系列犯罪手段后,丙還是沒死(殺人未遂).但是乙的實施的行為導致丁的死亡.(過失殺人)

思修課刑法案例具體分析

1.被告人楊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學生。2009年8月29日楊某到同學家玩,因同學出去了,感到無聊,想找本書看,無意中發現抽屜里的小口徑步槍及子彈數發。由于好奇,隨即拿起槍并裝上子彈,恰好這時候他看到樓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嚇唬他一下。楊某用槍瞄準他前面的水泥地擊發,結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楊某后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試問:(1)楊某應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上有關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規定應如何進行處理?

(2)楊某行為時的主觀罪過是什么?

1.答:(1)楊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我國刑法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于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楊某的行為的主觀罪過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被告人趙某,女,30歲,系被害人孫某的妻子。因新婚,決定考驗妻子是否忠貞,故謊稱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孫某潛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覺,其妻以為是歹徒,忙拿起枕邊的鐵錘朝孫某頭上猛擊,孫某當場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邊的錘子是為防備歹徒而準備的。

試問:(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2.答:(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某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意外事件。即主觀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2)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被告人趙某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因為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誤認為是不法侵害,所以趙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趙某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主觀上沒有故意,而且趙某的認識錯誤在那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她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也沒有過失。

3.被告人錢某,男,25歲,司機。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與李某為其舅父拉鋼材,因手續不符規定,鋼材收購小組負責人王某責令其卸下鋼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將汽車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圖強行拉走鋼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卻加速行駛,將保險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試問:被告錢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罪過形式?

3.答: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錢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但是為了將鋼材強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顧,即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4.被告人張某,男,28歲,某礦務局警衛。2009年3月12日凌晨,張某與同伴執行任務時,發現有盜竊分子,他們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過程中,張某在三人圍毆的情況下,身上多處受傷。他曾發出警告:再打我就動刀子了,可無人理會,張某在此情況下將一人刺傷,一人刺死。

試問: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4.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連續三天到工商銀行某中心支行門口尾隨著去銀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員,伺機用磚頭打傷交款員后搶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員巡邏,未敢下手。

試問: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請簡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屬于搶劫罪的預備,而不是搶劫罪的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是為了實施該種犯罪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隨交款員的行為,屬于為搶劫犯罪準備條件的行為,尚未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婦有一個兒子,今年12歲。一天晚上,岳某夫婦帶著兒子到事先觀察好的一無人在家的住戶陳某家中偷盜,岳某本人進入房間行竊,兒子進行運送,其妻在門口望風,結果竊取大量的財物。

試問:此一家三口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為什么?

6.答:岳某夫婦的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而其12歲的兒子卻不能認定為共犯。

這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婦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2)在客觀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3)在主觀方面,他們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盡管一個入室實施偷盜行為,另一個在門口望風,沒有直接實施偷盜行為,但是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響他們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歲的兒子因為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岳某夫婦帶著他去偷盜,事實上是把他當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遺物中發現其親筆書寫、簽名的一份遺囑,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其死后將5000元留給女兒乙讀書用。李四死時,其妻懷有身孕四個月。問:(1)遺囑是否有效?(2)5萬應如何繼承?

7.答:(1)遺囑有效。(2)5萬元作如下分割:①5萬元為李四夫妻共有財產,其中2.5萬元歸其妻所有,2.5萬元為遺產。②2.5萬元遺產中,0.5萬元為遺囑繼承,歸其女所有;另外2萬元為法定繼承。③法定繼承人有其妻、母、兒甲、女乙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④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時原則上均等。⑤應為胎兒保留1份,待胎兒出生后最后確定此份遺產的去向:出生時為活體的歸胎兒繼承;是死體的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是活體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場購得一批新式沙發,價格為每組1880元,售貨員在制作價格標牌時,誤獎1880元寫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來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別的地方賣近2000元,而該商場還不到1000元,覺得價格非常便宜,便一人買了一組,由于擺放的兩組沙發均已售出,售貨員再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的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發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這一情況后,商場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終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這二人。家具商場要求甲、乙二人退貨或補足價款,但遭到拒絕。問:(1)商場同甲、乙二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屬于什么樣的民事行為?(2)應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8.答:(1)商場與甲、乙二人的買賣行為屬于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本意是要將沙發以1880元的價格賣出,由于售貨員制作標牌的錯誤,使得每組沙發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由于疏忽大意導致結果與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標牌上的價格買下沙發,所以,商場同甲、乙二人的買賣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商場同甲、乙的買賣行為可以變更或撤銷。《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所以,只要商場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買賣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的損失。所以,如果這一買賣行為撤銷,甲乙二人應將沙發返還給家具商場,家具商場返還甲乙二人的貨款,并承擔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予以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9.某運輸公司受農場委托長途運送生豬,途徑某市遇酷熱天氣,運輸公司派出的押運人員張某、楊某根據經驗決定給生豬降溫,從某農資公司購得噴霧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來水即向生豬噴水降溫。運達后收貨人某肉食公司覺生豬異常,經檢驗生豬不同程度農藥中毒。后查該噴霧器出售前曾借給農戶李某使用,農藥系李某使用后殘留所致。問:(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豬?為什么?(2)誰應該對生豬中毒負責?為什么?(3)張某、楊某有無過錯?為什么?(4)農場應向誰索賠?為什么?

9.答:(1)可以,因為生豬中毒,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

(2)農資公司,因農資公司出售的噴霧器存在嚴重的瑕疵,這是造成生豬中毒的原因。

(3)沒有,因張、楊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噴霧器內殘留有農藥的情況。

(4)應將運輸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因農場和運輸公司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生豬在運輸途中發生問題。

10。某市商場舉辦有獎銷售。某校校長決定從該商場為黨校購買一臺機器,同時得獎券100張,分給每位教師各兩張,言明如得獎金即歸持券人。同時賀某與其他幾位教師又去購物抽獎,但由教師丁某代墊款項。賀某因急事出差,只將3張獎券號碼登記下來,對丁某說:“這3張就算我的了。”但未還丁款。獎開,學校出資部分有1張獎券得1等獎,獎金5000元,持券人為丁某;個人出資部分,賀登記的3個號碼有1張中2等獎,獎金4000元。

此時賀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獎金9000元,賀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給付中獎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購所持,賀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獎券,應歸自己享有。賀某甚怒,宣布一等獎券系學校出資,獎金應歸學校所有,丁仍不允,賀訴至法院。問:(1)學校出資部分中獎歸誰所有?為什么?(2)個人部分中獎的獎金應歸誰所有?為什么?(3)賀宣布一等獎歸學校所有是否有效?為什么?(4)賀某未付丁某購物抽獎的款項,在賀某與丁某之間存在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為什么?

10.答:(1)應歸丁某所有,因學校已言明在先,所得獎金歸持券人,且獎券已實際交付個人,屬于贈與行為。

(2)應歸賀某所有,因賀某已登記獎券號碼并向丁言明此3張獎券歸他。

(3)無效,因獎券已交付,贈與行為不得撤銷。

(4)借貸關系,因丁某系替賀某墊付款項。

11.王甲和劉乙系鄰居,兩家關系很好。因業務需要,王甲被單位派往設在海口的辦事處工作,臨走拜托劉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來臨,王甲從海口給劉乙打電話,稱其在海口買了一臺柜式空調,家里原來的掛壁空調不要了,請劉乙幫忙以合適的價格賣掉。劉乙的同事李丙聽說此事后,表示想買下這臺空調,但他不愿多出錢,李丙就對劉乙說:“你給王甲打個電話,就說空調的冷凍機壞了,要想快點出手就得降低價格。”劉乙覺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應會影響今后的關系,況且他有許多事要求著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給王甲打了電話,王甲說既然冷凍機壞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劉乙就以500元的價格把空調賣給了李丙。過了一陣,王甲從海口回來,準備把柜式空調安裝上,聽人說了賣掉掛壁空調的事,王甲非常生氣,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還空調。問:(1)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否有效?(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11.答:(1)劉乙、李丙之間買賣空調的行為無效。王甲委托劉乙把他的掛壁空調賣掉,在王甲和劉乙之間實質上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劉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須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濫用代理權。《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劉乙為了和李丙搞好關系,就答應李丙的要求,謊稱制冷機壞了,以過低的價格把空調買給李丙,這實際上是劉乙和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利益的行為。所以,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無效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本案中,劉乙、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的利益,劉乙、李丙應對王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王甲要求李丙返還空調,李丙應返還空調,王甲應返還李丙的500元錢,如果王甲還有其它損失,劉乙、李丙應負責賠償。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案例分析

請選取一例你對判決結果(僅針對定罪部分)持不同意見的案件(判決需已生效),簡要譽寫案件基本情況(包括審判法院名稱、案號、案情概況、裁判理由與判決結果)。結合所選取的案例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并作出詳細闡釋:你為何對判決結果持不同意見?你認為該案應當如何認定?你的認定理由是什么?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于自信,而是放任。
3、bc
4、無罪
5、acd
???刑法案例研習期末作業?同學???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題rn零點王某在3樓抽煙,下面爬上來一個人,王某問:“干什么的”,沒有回答,王某向上來的人打了一拳,對方一閃沒有打中,掉下去了,一動不動。王某報警,警方發現對方是小偷,致死的原因是小偷被自己帶的尖刀扎死的。rn問1,此案的因果關系?rn2對死者的死亡結果,王某的主觀心理狀態?rn3王某是正當防衛嗎?你認為該怎么處理?rn第二題rn被告人甲17歲的農民到同村乙某老人家,謊稱沒錢買肥料向老人借錢,乙某從箱子里拿出錢,借給甲某200元,甲某離開后返回謊稱丟了,要求乙某一起出去找,乙某彎腰找錢,甲用石頭把乙砸昏,回去用鋼棒敲開柜子拿走700元,后發現乙某沒死在呻吟,甲某將其乙某推到溝里,事后老人大難不死。rn問一共有一個罪,怎么處理此案
那肯定是根據民法啊~
這種事情肯定是要拘留的,還要陪人家醫藥費精神損失費,沒有為什么!想知道去問檢察官!
怎么問題變了?這個太深奧了
第一題
1、王某的一拳與小偷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2、對死者的死亡結果,王某的主觀沒有故意;
3、王某不是正當防衛,王某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
被告人甲17歲的農民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可以數罪并罰。
第一題:1無因果關系。 2對死亡結果是沒有認識,無主觀心理狀態。 3不算正當防衛,沒有防衛意識,無傷害行為。 王某存在故意傷害行為。
第二題:對于200元,因數額不夠,不構成詐騙。對于700元構成搶劫。 推入溝內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第一題:
1、死者的死亡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是由自帶尖刀扎死。
2、無主觀過錯。
3、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處主要是王某防衛時間是否合適,一般認為防衛應該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著手時視為開始,著手的判斷標準是,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了現實而又緊迫的危險。我認為王某此時打了對方一拳,應認定為對著手行為的防衛,因為對方已經爬到了樓上。王某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
甲某分別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和盜竊罪。數罪并罰。甲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應當減輕處罰。
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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