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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5-10 06:09:47

民事訴訟親友代理中親屬的范圍?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回12條規定答: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被委托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于“近親屬”。

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請問這三個規定里的訊問、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不同的含義嗎,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監護人嗎?

法定代理人和撫養據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而撫養人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2.承擔的責任或者實施的事項不同。

單從身份上來說來,法定代理人和自監護人是同一人。
但是從刑事權利來說,法定代理人是代為行使訴訟活動,刑訴發和檢察院規定都是從訴訟方面出發,所以寫得是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不知要代為行使訴訟活動,還有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看護教育等指責,未成年保護法的初衷就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寫得是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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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就未成年人來說,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代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則逐漸擴展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申請行為,如申請國家專利;申報行為,如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訴訟行為等。這些行為的代理,除適用特別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都可以適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則。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于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見,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監護人一旦確定,在民事活動或者訴訟活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活動或者參加訴訟,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稱謂不同,在范圍上并無區別。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的,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二是撫養、照顧、管理、教育被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吸毒、賣淫等行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以及有關訴訟活動等。根據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有關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中,監護人的使用范圍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圍廣。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法律關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監護人”。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其意思更為明確,即在訴訟法律關系中,雖然還是監護人,但監護人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法律稱謂為“法定代理人”。因此,對于“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來說,雖然本質上是同一人,但必須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刑事訴訟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適的,但有關的定義不甚準確

  根據前文的分析,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這樣不僅能更準確地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區別。從這一意義上說,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與其他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關主要是補充、解釋訴訟法或者主要是調整訴訟法律關系的司法解釋等文件中,也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監護人”。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法定代理人”的定義卻是值得研究的。根據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范圍是一致的,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而刑事訴訟法將“法定代理人”定義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將父母、養父母與監護人并列,給人以父母、養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感覺,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學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涉及到監護人的條文,統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不妨借鑒這一寫法,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為何使用了“監護人”,筆者初步推斷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家庭保護”一章是其重要內容,條文多,主要是規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照顧、教育、管理等監護職責,因此只能使用“監護人”。如果單單第五十六條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監護人”,將會使整部法律中的術語無法保持一致,也與其他條文顯得不協調。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您好,在我國法律中,監護人的使用范圍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圍廣《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屬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訴訟法將“法定代理人”定義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回。《刑事訴訟法答》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作監護人。由于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于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民法總則近親屬的范圍是指哪些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于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范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范圍的最早規定。

擴展資料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直接確定了近親屬范圍,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行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較之下,“近親屬”范圍刑訴法最窄,行訴法司法解釋最為廣泛,《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試行)居中。無論從立法還是從法律解釋的原則和方法上講,三大訴訟法各自調整的訴訟法律關系性質雖不同,但作為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對近親屬同一概念含義卻應相同。

依循法律適用規則,當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后法優于前法。行訴法司法解釋于《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之后,參照適用行訴法司法解釋本不為過,可這兩個司法解釋又與刑訴法規定均不一致,當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理當適用法律。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公 民

(二)關于監護問題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也就是說,近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的血親,含夫妻雙方近親屬。

擴展資料:

民法、刑法、行政法領域中的“近親屬”范圍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從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法領域中的“近親屬”范圍最廣,民法領域次之,而刑法領域中規定的的“近親屬”范圍最窄。

你好,
一、民法總則近親屬的范圍是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于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范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范圍的最早規定。
二、近親屬的范圍影響到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于《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范圍,因此,這就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意見》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范圍是否一致,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
直系親屬在來不同的法律關系自中,其直系親屬的范圍也有所不同。
在刑事法律關系內,直系親屬的范圍被做了限定,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都不屬于直系親屬。
在民事法律關系內,直系親屬的范圍就比較大了,廣義的直系親屬包括了直系血親和直系殷勤。區別如下:
直系親屬,直系血親是指直接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其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實踐中的繼承過戶等,說的直系親屬一般來說指的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可分為兩種,一般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另一種指直系血親的配偶。前者譬如公婆、丈人、岳父母,以及未形成扶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等等,后者如兒媳、女婿、孫媳等等,以上直系姻親也是廣義的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由于刑事領域和民事領域對于直系親屬的定義都有所不同,而且直系親屬的范圍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判斷是否為直系親屬關系。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是:如果被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父母專;屬如果父母去世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就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專其法定代理人屬;(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對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權。中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據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其他親緣關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則是基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特定的組織關系。法定代理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法定代理人來說,擔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也是一項民事義務。法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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