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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的行政處罰法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5-12 02:53:54

關于考試作弊的法律問題.

最近聽朋友說了一個案子,某學校期末考試被人舉報有考生作弊.老師查證后有學生A承認給學生B發過答案.但是學生B不承認作弊,老師也沒有當場抓住學生B作弊.請問據此學校能判定學生B作弊并處罰他嗎?
1、首先從學校角度來講,他們認定是否作弊一般不會嚴格遵守用法定證規則來認專定事實。因此學校能否認屬定作弊是學校自己的事情。
2、其次,如果有人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處罰,受罰人可以主張學校認定依據不足而要求取消處罰。
3、僅僅從你所述不能看出學校認定作弊證據充分,學校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不能 至少我們學校不能,,, 呵呵 全是在學法律的 證據不足 沒那么容易指控成立~~

關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5、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6、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7、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擴展資料

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就作弊本身而言,只構成違法。即便涉嫌刑事責任,也只能因為其手段行為涉及行賄、受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犯罪。這就使打擊作弊陷入了某種尷尬境地。

除了取消考生考試資格和限考外,一直只是在懲罰作弊的手段或方式,而并沒有讓作弊這個終極目的行為獲得應有懲罰,這也使得違法成本與行為危害性以及違法“收益”并不匹配,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有組織作弊行為橫行。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設立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及時補足法律短板,讓嚴懲作弊行為更加師出有名。

考試作弊入刑近四年來,根據權威數據,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各類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打擊違法犯罪人員上萬名,查獲涉考的學生10萬余名,收繳作案器材50萬余套。而從法院角度,截至2019年7月,不到四年里,已有3724人因相關犯罪被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打擊考試作弊必須更嚴更精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考試作弊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來四條后增加一條,自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回的國答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試作弊不能畢業屬于行政處罰?

個人認為,不準畢業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學校的一種管理行為,如果對該行為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是的屬于行政處罰。公立學校屬于事業單位。

考試作弊的懲罰方法有哪些?

考試作弊及其處罰辦法:根據教育部33號令規定,在考試過程中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相應的處罰是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具體規定是: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同時,如果被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面這些行為中其中任意一項的,也同樣會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具體規定是: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教育部33號令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除了按作弊處理外,同時還要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具體規定是: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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