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材料,復印件先去司法局報道,備案。然后去司法所報道,備案。以后按時報道就可以了,直到緩刑結束。判緩刑后的注意事項:一、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辦案單位 不會再傳喚你。二、緩刑考驗期應注意事項:1。準時到司法所報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入矯手續。2。入矯后,按規定進行周匯報,司法所一般會固定一個時間,讓你用固定電話進行匯報。匯報內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你要參加打掃衛生。你只要參加,如果出什么問題,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沒參加,出什么問題那是你的事情。4。按規定到所參加集中教育,跟社區服務一樣,也是每個月都有一次。5。如果有定位手機,那定位手機一定要開機,并隨身攜帶。6。千萬不要離開你所在的市或者縣,實在要出去的話,要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縣司法局批。7。千萬不要再犯罪,要不然撤銷緩刑,收監。8。警告只要三次,不匯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不隨身攜帶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后就可以收監了,千萬要小心。
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必須到公安局報到,并按照公安局通知三日內到規定的報到地點報到;如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會被警告;超過一個月未報到,司法行政機關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書,法院在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依法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
緩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設定一定期限作為考驗期的刑罰制度,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規定,會被撤銷緩刑,并予以收監后執行原判刑罰。
擴展資料:
執行緩刑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遵守法院禁止令和社區矯正規定;包括不要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2、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司法行政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禁止與那些與案件有關的在逃人員、被通緝人員進行私下接觸,如發現上述人員信息,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如到外地看病、戶口變動、實際居住地址變動等,應當事先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5、收到司法行政機關的警告應立即改正,超過三次或三次以上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機關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緩刑》
到司法局報到一次。其后,參加社區改造,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一、法條鏈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
1、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2、第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3、第十七條 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4、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5、第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二、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追查。
擴展資料: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提請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司法行政機關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區矯正
判過緩刑以后一個月要去司法局報道,一般是一個月報道一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法定的緩刑考察程序,不能違反規定不報到。如違反報到規定,司法所會向縣級司法局匯報,并建議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社區矯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2、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擴展資料:
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注意:緩刑不同于死刑緩期執行。緩刑也不同于對軍人的“戰時緩刑”,《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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